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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储某某诈骗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号,住江苏省如皋市**街道**新村****室。被告人张某曾因嫖娼,于2009年1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罚款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4年8月2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4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于2020年8月12日起被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江苏省如皋市**街道**居**组**号。被告人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10月12日起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分别与被告人储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均已移诉)经共谋,以向小额贷款公司借贷后先行偿还前几期贷款,后不再还款的方式实施诈骗,以被告人储某某、王某某的名义签订《信息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信用咨询及服务协议》等,通过**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借贷诈骗,共实施诈骗作案3起。其中,被告人张某参与全部3起,骗得款项共计人民币272000元,共还款人民币74221.07元;储某某参与作案2起,骗得款项共计人民币96000元,共还款人民币32275.7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某与储某某经事先共谋,采用上述手段,于2019年7月25日,以被告人储某某的名义通过**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进行借贷,骗得人民币66000元,偿还六期共计人民币19712.16元后拒不还款。

2.被告人张某与储某某经事先共谋,采用上述手段,于2019年8月5日,以被告人储某某的名义向**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借贷,骗得人民币30000元,偿还六期共计人民币12563.56元后拒不还款。

3.被告人张某及王某某、张某甲经事先共谋,采用上述手段,于2019年10月17日,通过伪造房产证、编造工作单位、薪酬等信息,以王某某的名义,通过**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合作公司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进行借贷,共骗得人民币176000元,偿还五期共计人民币41945.35元后拒不还款。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储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关于被告人张某、储某某的基本情况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朱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储某某与他人分别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储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兰、孙莉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被告人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街道**居**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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