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8〕1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8年4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7日告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各项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路**小区**组**栋**单元**号房间内,因感情纠纷与女友洪某某发生争执,扼掐颈部将其杀害。经鉴定,被害人洪某某系被他人徒手扼(掐)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脊髓(颈段)损伤合并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手机等;2、书证:接警登记表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DNA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蕾

2018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