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庄街道**庄**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经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12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8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昭通市昭阳区**镇、**镇等地以招工、借钱等方式为由,先后对数名被害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现金,数额较大,具体行为如下:
2019年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镇**村**组马某某家里,自称是昭通市**校工作人员,以招工交押金为由实施诈骗,骗走马某某现金1600元。
2019年5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镇**村**组王某某家里,自称是昭阳区**中心老师,以招工交押金和借钱为由实施诈骗,骗走王某某现金15000元。
2019年3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镇**路**村安置点上面的路上,自称是昭阳区**中学的老师,以修电脑和借钱为由实施诈骗,骗走刘某某现金800元。
2019年4月19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朱某某家商店内,以换钱为由实施盗窃,盗走朱某某家商店内的现金700余元。
2019年5月2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镇**村**组赵某某家里,自称是昭阳区**中学的老师,以招工为由实施诈骗,骗走赵某某现金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良慧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害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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