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1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1日被原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8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街国美电器向红岗山支路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陶某某停放的一辆倍特牌翼锋72V电动摩托车撬锁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摩托车价值1975元。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摩托车照片;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彭某某、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
7.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罚,合并后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峰
检察官助理 朱 凤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现戒毒于重庆市合川区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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