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25号
被告人张某,原名李金丰,曾化名李金宝,男,1979年**月**日出生,原身份证号码为2323261979********,现身份证号码为2312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现户籍地址及住址为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乡**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前往广东省台山市**镇从事传销活动。同年6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在**镇**酒店附近公园内碰到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石某某,双方商定嫖资后,张某将石某某带至其租住的台山市**镇**路**号**房出租屋。两人在租屋内发生性关系后,商定增加嫖资,继而石某某在租屋内留宿。次日早晨,两人再次发生性关系,石某某又要求增加嫖资,被告人张某予以拒绝后,石某某威胁报警被强奸。争执期间,被告人张某在租屋阳台发现一条铁管,想起自己受骗从事传销活动,现又被石某某欺负,气愤之下产生杀害对方的故意。被告人张某趁石某某趴在床上,手持该铁管用力往石某某头部连砸十几下,致石某某头部受伤倒地。为防止石某某报警,被告人张某在租屋内找来绳子将石某某的双手反绑,随后逃离现场。后被害人石某某在租屋内死亡,其尸体于同年6月24日被屋主发现。2020年5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书证;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卷;
3、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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