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水河县公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路**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经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逮捕。
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92********,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街,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逮捕。
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逮捕。
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9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清水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0日,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为使其违法犯罪行为表面合法化,出资注册成立**有限公司,借公司合法外衣,纠集多人为讨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团伙多次采取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和辱骂、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从事非法讨债活动,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以收取佣金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通过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份受害人程某某经人介绍雇佣非法讨债公司向赵某某讨债。讨债公司在张某某的指使下于2018年1月4日找到赵某某,直到1月10日赵某某被逼无奈与非法讨债公司协商以30万元现金和一套房偿还抵顶债务。债权人拿到30万元现金后,张某某指使讨债员工等人釆取威逼引诱等手段以收取佣金为由强行将30万元现金索取,索取成功后,30万元现金全部存入张某某银行账户内。
2、2018年1月份,程某某经人介绍委托**有限公司讨债,讨债公司在张某某的指使下于2018年1月4日找到债主后,采取跟踪、辱骂、高音喇叭喊话、不让睡觉等软暴力方式非法拘禁债主,期间债主晕倒后到内蒙古医院治疗,出院后又到酒店登记住宿,讨债公司十二人始终跟踪尾随、非法拘禁债主,直到1月10日债主被逼无奈以30万元现金和一套房偿还抵顶债务。
3、2017年11月份,王某乙到**有限公司向王某丙催要20万元欠款,**有限公司人员复印了欠款手续、王某乙的身份信息,收取100元资料费,签订了委托协议,要求王某乙约好王某丙后联系他们。2017年11月14日早8时,王某乙将王某丙约见后,**有限公司等三人找到王某丙,三人要求王某丙到**有限公司解决,王某丙不同意,**有限公司人员对王某丙进行辱骂、不让其回家、并以尾随的方式催要欠款,到当日下午1时30分,王某丙逃跑时,造成右侧脚跟骨折,王某丙的朋友接其到医院就诊,**有限公司人员驾车尾随,当日下午6时30分王某丙转院途中甩掉**有限公司人员,王某丙叫其朋友连夜将其送回老家山西住院治疗。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丙右下肢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4、2017年7月份,王某丁找到**有限公司委托该讨债公司向王某戊讨要92万元欠款,2017年8月17日晚8时左右,王某丁在武川县找到王某戊后通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张某某指派三人将王某戊带回熙华大厦地下停车场,**有限公司人员从地下停车场将王某戊带到房间,下午5时**有限公司人员找其谈话,因所要钱数不符,晚上9时叫来王某丁对质,,第三日在武川县上车时**有限公司人员对王某戊进行了殴打,大约20天后,王某戊带了2000元钱到**有限公司交给相关人员,该人员发现了王某戊手上配戴戒指,便让其摘下,强行拿走,(该戒指价值人民币11700元),后王某戊找了**有限公司负责人最终也未将戒指取回,该人员归案后清水河县公安局已依法返还被害人王某戊的戒指。
5、2016年6月份,任某某通过幺某某找翟某某帮其亲戚佟某某安排工作,佟某某支付幺某某26万元,发现被骗后一直找幺某某要钱未果。佟某某于2017年8月份委托**有限公司为其讨债,张某某指派于2017年8月12日在幺某某的单位找到幺某某后开始跟踪、滋扰、辱骂幺某某,幺某某被逼无奈打电话叫来其母亲,到场后身体难受,后幺某某拨打120叫来急救车陪母亲到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看病,**有限公司三人采取跟踪看守、滋扰、辱骂、不让睡觉等方式在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限制幺某某的人身自由达20日左右。母亲出院后,**有限公司在公交车上跟踪辱骂其母亲,其母亲报警,民警将其送回家。2017年9月份,**有限公司到幺某某家门上喷油漆、扎轮胎,将油漆错喷在其邻居家门上,错将邻居的车轮胎扎破。
6、2018年3月24日23时许赵某甲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街KTV唱歌,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在二楼的包厢内唱歌,期间赵某甲去往卫生间与正在卫生间里的杨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赵某甲回到包厢继续唱歌,杨某某回到自己的包厢内叫正在唱歌的吴某某等人帮自己出气,杨某某等9人冲进赵某甲的包厢内使用拳脚、啤酒易拉罐、塑料果盘等物品对赵某甲等人的头部及其他的身体部位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赵某甲想趁乱逃跑,逃跑至KTV门口时被杨某某等人拉回KTV大厅内,再次对赵某甲进行殴打,见赵某甲躺在地上无法动弹,杨某某等人离开KTV。随后吴某某独自一人返回到KTV大厅再次对大厅里的赵某甲拳打脚踢,殴打完赵某甲后,吴某某返回包厢内用包厢内地上捡起的手机对刘某某的头部进行击打,后又使用KTV包厢里放置的麦克风活动玻璃架再次对刘某某头部进行击打,导致刘某某头部受创流血不止,后吴某某离开KTV,刘某某被赶到的120救护车送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接受救治。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头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被鉴定人赵某甲左耳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7、2018年6月10日,周某某准备租房时,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渠某某冒称自己是**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将**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海东面积为180平米的房屋出租给周某某使用,并口头协议四楼的五间房屋及楼顶的空地均可使用,随后渠某某以甲方为**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租金45100元,押金10000元,租赁期为6个月,并向周某某出具盖有**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据。为达到诈骗目的,渠某某 于2018年6月12日找到**有限公司经理常某某,称自己想要租赁位于呼和浩特市海东路的两间房屋用于居住,常某某按照公司规定,以每平米1.3元将上述面积为180平米的2间房屋出租给渠某某使用,租期为4个月,并与渠某某签订协议收取租金28080元。租房成功后渠某某将房屋钥匙拿给周某某。2018年7月23日,常某某了解到上述房屋并不是渠某某在使用,而且除租赁合同里的两间房屋外,四楼空置的三间房屋和楼顶的空地也被使用,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为568平米,常某某找到周某某说明情况后,要求正在使用房屋的周某某续租或搬离,周某某给渠某某打电话询问情况,渠某某手机号码一直处于停机状态。
8、2017年11月9日凌晨,刘某甲与闫某某发生争吵,双方约架,刘某甲找的李某某带来了二、三十人,闫某某找的李某某在国贸大厦楼下聚众斗殴,致使李某某左侧气胸、前纵膈脂肪密度增高、左腹、臀部、腰部多发锐器伤;李某某头部外伤;吴某某头部外伤;温某某右手中指骨折。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张某某派人将李某某、杨某某、魏某某、徐某某、温某某、送往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绿康蔬菜基地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并且协调各方关系帮助涉案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与受伤人达成调解协议,包庇情节明显。
9、2018年4月25日凌晨1点左右,张某某等人,一起到公园东路KTV唱歌。进入包厢后,分别叫了一个陪酒女。4月25日凌晨3时许,在喝啤酒的过程中,因郭某某用茶水与雷某某(陪酒女)喝酒,雷某某就将郭某某的茶水倒在包厢垃圾桶。随后因为倒茶水的问题,雷某某与郭某某发生争执。在发生争执期间,雷某某感觉张某某一方的人要打她,就给陈某某打电话,叫陈某某来KTV帮其打架。吕某某(陪酒女)与雷某某关系要好,怕雷某某和自己被打,也给刘某乙发微信,叫刘某乙来KTV打架。刘某乙叫上其朋友先到KTV门口,陈某某叫上与其一起上网的胡某某等人均携带折叠刀,打车在刘某乙之后也来到KTV门口与刘某乙会面。2018年4月25日凌晨3时40分许,岳某某结完账后,雷某某和吕某某就下楼与陈某某、刘某乙等人见面。见面后,雷某某害怕陈某某使用折叠刀将人捅坏,就把陈某某的折叠刀拿上。陈某某先与颉某某发生争执,颉某某朝陈某某头部打了一拳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颉某某等人一方看到对方手中有刀,就四散逃跑。陈某某使用刘某乙的折叠刀,朝颉某某腹部捅了两刀。雷某某使用陈某某的折叠刀,朝郭某某背部捅了两至三刀。刘某乙使用折叠刀捅了一名男子腿部(身份未确定)一刀,还用混凝土块在郭某某的头部砸了两下。经鉴定:颉某某腹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右下肢及右臀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张某某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10、2017年11月份,崔某某找到张某某,委托**有限公司向代振某某要十万元欠款,11月18日,张某某指派杜某某等十几人前去石羊桥南路厂家招商展销中心向代某某债,代某某没钱,找来八九个人,双方发生冲突,郭某某的手下打电话叫来张某某,张某某领着渠某某,叫来王某某,从车上拿出镐把、砍刀、匕首等工具,分发给手下,双方开始互殴,在互殴过程中,造成敖某某左枕骨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二级;乌某某头皮裂伤,被评定为轻微伤;郭某某右前臂开放伤,右臂神经断裂,右侧腕屈肌、指屈肌及掌长肌断裂,左侧胸部开放伤合并气胸,第四肋骨骨折;王某某左前臂开放伤,左挠侧腕长、腕短伸肌断裂,指伸肌断裂。
另查明:
1、2018年6月初,高某某被高中同学人殴打,想找人帮忙出气,后经朋友范某某介绍杨某甲能帮人出气,2018年6月17日,高某某和杨某甲加了微信,微信中高某某要求杨某甲帮忙打人,称对方在后宫,有六七个人开的一辆保时捷、一辆宝马,不要打的太严重,轻伤就可以,晚上12时,杨某甲说他到了后宫,并说要想出气就得给钱,双方讲好5000元价钱后,高某某给杨某甲微信转账1500元,2小时后,杨某甲称找见对方的车了,杨某甲领的七人录制了一段追打人的假视频发给高某某,并称蹭了对方的车。要求支付剩余款项,高某某将微信中仅有的3200元钱转给了杨某甲。
2、2017年秋天,莎某某找到**有限公司的张某某,委托**有限公司向冀某某讨要25万元欠款,张某某指派张某甲与其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收取30%佣金,指派郭某某讨债小组分三次要回15万元欠款,莎某某分三次付**有限公司佣金4.5万元。
3、2017年冬天,侯某某找到**有限公司的张某某,委托**公司向李某甲催收欠款6万元,张某某与其签订委托书,收取100元资料费后,指派三名催收人员与侯某某一起去找李某甲催债,十几天后李某甲将6万元欠款转给侯某某,侯某某将2万元佣金转给**公司。
4、2017年6月份,刘某乙找到**有限公司,与张某甲签订了委托协议,委托**有限公司向其前男友催要10万元欠款,签订协议的第二天**有限公司的杜某某打电话将刘某某叫到公司,杜某某打电话将其约到旧城的一个小旅馆催债,张某某将10万元欠款转给刘某某,当日下午刘某某将3万元佣金转给张某甲提供的公司财务人员王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上。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搜查笔录、鉴定文书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永某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有限公司组织成员众多,共同故意实施多次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且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永某某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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