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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2018年1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以为被害人武某某购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房屋为由,骗取被害人武某某72万元人民币,后归还武某某8万元,实际骗取被害人武某某64万元人民币。

2、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以合伙办理天津市南京路一公寓房平贷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70万元人民币。

3、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以融资放贷赚取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5万元人民币。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以合伙办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伴景湾小区一处房屋平贷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45万元人民币,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70万元人民币。

4、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以合伙办理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宁里小区一房屋平贷投资及需要手续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23万元人民币,并以合伙投资沙子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15万元人民币,共计骗取被害人宋某某38万元人民币。

5、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以合伙低价收购在银行抵押贷款的房屋并高价售出为由,骗取被害人邢某某300万元人民币。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以为邢某某购买天津市滨海新区洞庭路壹号小区的房屋为由,骗取被害人邢某某90万元人民币,共计骗取被害人邢某某390万元人民币。

6、2017年6月,被告人张某以为被害人段某某购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房屋为由,骗取被害人段某某95万元人民币。

7、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以为被害人王某某购买天津市滨海新区洞庭壹号小区的房屋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40万元人民币。

8、2017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以为被害人胡某某购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保月荣轩小区的房屋及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胡某某110万元人民币,后归还胡某某6.4万元人民币,实际骗取被害人胡某某103.6万元人民币。

以上被告人张某骗取8名被害人共计970.6万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银行流水、转账记录;

6.辨认笔录、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2019年10月21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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