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小杰,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2007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0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9日因盗窃罪被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于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凌晨6时50多分,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本区十陵街道江华路22号兰蕙网吧内,趁该网吧前台工作人员杨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网吧前台的一部紫色荣耀9xpro手机盗走并销赃,赃款由其个人日常耗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宇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 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换押证1份,提讯证1份,起诉书电子卷宗光碟1份,视听资料光碟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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