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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贩卖毒品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住地。因犯贩卖毒品罪,先后于2015年6月29日、2018年10月16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201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行为,2018年8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1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通过电话联系,与买毒人员易某某约定在本市武陵区**公墓附近交易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300元。尔后,电话联系黄某某一同驾乘小车来到约定地点,将一包塑料袋封装的冰毒和麻古交给易某某后离开。

2.2019年1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通过电话联系,与买毒人员袁某某约定在本市武陵区**桥下交易毒品。尔后,电话联系黄某某一同驾乘小车来到约定地点,将一包塑料袋封装的冰毒和麻古交给袁某某,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毒品300元后各自离开。

3.2019年11月2日21时许,买毒人员易某某因吸毒行为被查获后,在民警控制下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购买300元的毒品,二人约至本市武陵区**小区附近交易。尔后,易某某将民警提供的300元毒资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张某,安排袁某某将一包塑料袋封装的冰毒和麻古送至约定地点交给易某某,民警将前来送货的袁某某当场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准备交易的毒品。经称量、鉴定,共净重0.4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易某某、黄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及辨认笔录、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雅洁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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