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柔远村九队窦某某家住宿后,趁无人注意之机,将窦某某家1部价值114.41元的白色vivoY35手机和1部价值1388.11元的粉色vivoYZ3i手机盗走。后张某将粉色vivoYZ3i手机销赃得款挥霍,将白色vivoY35手机归还窦某某。破案后,被盗粉色vivoYZ3i手机被追回发还窦某某。
2.2020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柔远村二队黄某某家住宿后,趁黄某某及其家人外出无人之机,将黄某某家中1050元现金盗走。后张某归还黄某某500元现金,其余被盗现金被挥霍。
3.2020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柔远村七队张某某家住宿后,趁张某某酒后熟睡之机,将张某某家1辆价值1420.98元白色赛鸽两轮踏板电动车、1台价值309.55元的白色金帅牌双桶洗衣机和1辆黑色两轮手拉车盗走,并销赃得款挥霍。后张某某将被盗电动车和洗衣机追回,被盗手拉车获赔150元。
4.2020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到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双渠村五队,通过破坏户门和房门的方式进入该村无人居住的王某甲家住宿。于次日上午,将王某甲家1台价值244.08元的白色荣事达双桶洗衣机、1把价值17.5元的圆头铁锹、1个价值46.67元的利泰牌烧水壶、2个耙子(其中1个价值21.67元)、1把价值21.5元的洋镐、1张价值28.42元的钢丝折叠床、1个价值13.5元的铝制盆子、1把价值18.33元的锄头、1台康佳牌电视机、2个黑色铁质火炉、1个圆柱形水泵、1架铁质梯子、1口黑色铁质圆形锅、1口铝制圆形锅和4个铝制圆形小锅盗走,并销赃得款挥霍。破案后,被盗铝盆、水壶、铁锹、洗机器、锄头和1把耙子被追回发还王某甲。
5.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施庙村七队,翻墙进入该村无人居住的项某某家住宿。于次日上午,将1辆粉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并销赃得款挥霍。
6.2020年8月26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到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谢滩村三队,进入该村无人居住的姜某某家住宿。于次日上午,将姜某某家1台价值40.5元的白色双桶洗衣机、1个价值19.33元的废旧油桶、1个价值83.45元的废旧钢制轮毂和1个价值5元的废旧钢制车轮盗走,并销赃得款挥霍。破案后,被盗废旧油桶、废旧钢制轮毂和废旧钢制车轮被追回发还姜某某。
7.2020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到中宁县石空镇新桥村一队,破坏门锁后进入该村王某乙家,将1辆深红色110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得款挥霍。
2020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作案7起,价值48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舜坤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三张、单行证据材料九页。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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