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2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营业者,住本市玄武区**园**幢**室。被告人张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后因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于2015年11月2日被收监执行,2016年6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身份证号码341124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营业者,住江苏省句容市**园**城**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21990********,汉族,本科文化,系江苏省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玄武区**村**号**幢**室。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身份证号码320481199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营业者,住本市江宁区**路**号**山**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殷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41978********,汉族,大专文化,系**房产中介,住本市秦淮区**街**号**都**室(户籍所在地:本市秦淮区**井**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戚某某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被告人殷某甲、吕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听取了五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戚某某、殷某甲、吕某某及曾某某、魏某某、刘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使用他人名下车辆伪造交通事故,分别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等单位申请理赔,骗取理赔款。其中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总计15起,骗取人民币162860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戚某某参与作案总计3起,骗取20200元;被告人殷某甲参与作案2起,骗取8250元;被告人吕某某参与作案1起,骗取6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与刘某甲(另案处理)使用董某某名下的苏A2***甲轿车与花某某名下的苏AB****轿车,在本市玄武区樱花路附近,故意碰撞制造双方事故,由张某、刘某甲冒充驾驶员,向平安保险公司理赔,骗取1850元。
(二)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使用徐某某名下的苏A7***甲轿车与董某某名下的苏A2***甲轿车,在本市玄武区樱驼花园附近,故意碰撞制造双方事故,由张某、刘某甲冒充驾驶员,向平安保险公司理赔,骗取1200元。
(三)2016年12月25日,曾某某(另案处理)无证驾驶魏某某妻子梁某某名下的苏A5****轿车至本市沪蓉高速292公里300米处时,在变更车道过程中与马某某驾驶的苏AH***甲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被告人张某与曾某某、魏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后,由被告人张某冒充驾驶员并自认全责向人寿保险公司理赔,骗取102530元。
(四)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吕某某使用其妻子张某某名下的苏A9***甲轿车,谎称在本市秦淮区户部街附近与王某甲名下的苏A3***甲轿车发生事故,由被告人吕某某、张某冒充驾驶员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骗取6200元。
(五)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使用张某某名下的苏A9***甲轿车,谎称在本市秦淮区附近故意碰撞制造单方事故,由被告人吕某某冒充驾驶员,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骗取1500元。
(六)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与刘某甲使用蔡某某名下的苏A8***甲(临)轿车与汤某甲名下的苏AH***乙轿车,在本市玄武区樱驼花园小区内故意碰撞制造事故,由张某、刘某甲冒充驾驶员,向平安保险公司理赔,骗取3800元。
(七)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与刘某甲使用王某乙名下的苏A9***乙轿车与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苏A6****轿车,在本市秦淮区万象都荟停车场内故意碰撞制造事故,由王某乙、刘某甲冒充驾驶员,向平安保险公司理赔,骗取6000元。
(八)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殷某甲使用唐某某名下的苏A2***乙轿车与姚某某名下的苏AH***丙轿车,谎称在本市秦淮区宏光路附近发生事故,由被告人张某、殷某甲冒充驾驶员,向人民保险公司理赔,骗取4950元。
(九)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使用唐某某名下的苏A8***乙轿车与蔡某某名下的苏M4****轿车,谎称在本市江宁区金箔路附近发生交通事故,由刘某乙、周某某冒充驾驶员,向人民保险公司理赔,骗取4230元。
(十)2018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使用唐某某名下的苏A8***乙轿车,谎称在本市江宁区天临路附近发生单方事故,由刘某乙冒充驾驶员,向人民保险公司理赔,骗取1700元。
(十一)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戚某某使用唐某某名下的苏A3***乙轿车与陈某甲名下的苏AC****轿车,在本市秦淮区万象都荟停车场内故意碰撞造成事故,由唐某某、陈某甲冒充驾驶员,向人民保险公司理赔,骗取5400元。
(十二)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戚某某使用赵某某名下的苏A7***乙轿车与汤某乙名下的苏AD****轿车,在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附近故意碰撞制造事故,由郭某某、汤某乙冒充驾驶员,向人民保险公司理赔,骗取11200元。
(十三)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张某、戚某某使用唐某某名下的苏A3***乙轿车与肖某某名下的京BG****轿车,在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大明路辅路附近故意碰撞制造事故,由唐某某、肖某某冒充驾驶员,向人民保险公司理赔,骗取3600元。
(十四)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殷某甲使用唐某某名下的苏A2***乙轿车,在被告人张某的指导下,谎称在本市雨花台区石林家居装饰广场卡子门店附近发生单方事故,由殷某乙冒充驾驶员,向人民保险公司理赔,骗取3300元。
(十五)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使用王某丙名下的苏AG***甲轿车与李某某名下的苏A9***丙轿车,在本市秦淮区红星美凯龙故意碰撞制造事故,由王某丁、李某某冒充驾驶员,向人民保险公司理赔,骗取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材料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唐某某、曾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戚某某、殷某甲、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保险诈骗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戚某某、薛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通谋,使用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的车辆,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人民保险公司理赔金。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3起,骗取21900元;被告人戚某某参与作案2起,骗取19950元;被告人薛某某参与作案1起,骗取10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戚某某与李某某使用李某某名下的苏A1****轿车与汤某丙名下的苏AG***乙轿车,在本市秦淮区永乐路附近,故意相撞制造假事故,由李某某、汤某丙冒充驾驶员,向人民保险公司理赔,骗取9050元。
(二)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与李某某使用李某某名下的苏A1****轿车,在本市秦淮区秦虹南路附近,故意相撞制造单方事故,由陈某乙冒充驾驶员,向人民保险公司理赔,骗取1950元。
(三)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戚某某、薛某某使用薛某某名下的苏A8***丙轿车与杜某某名下的苏A7***丙轿车,行驶至本市秦淮区红星美凯龙地下停车场,故意制造苏A8***丙轿车碰擦苏A7***丙轿车事故,由薛某某冒充驾驶员,向人民保险公司理赔,骗取1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汤某丙、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戚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戚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殷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五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五名被告人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戚某某、薛某某、殷某甲、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戚某某、殷某甲、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戚某某、殷某甲、吕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戚某某、薛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戚某某、薛某某、殷某甲、吕某某分别共同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戚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戚某某、薛某某、殷某甲、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持明
检察官助理:王小敏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戚某某、薛某某、殷某甲、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06165****、1866120****、1805100****、1350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