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周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宁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夏**混凝土有限公司、宁夏**矿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水乡别墅区**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窝藏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8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梓炜,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系宁夏**混凝土有限公司**、宁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夏**矿业有限公司**,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花园**区**栋**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帅,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全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宁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宁夏**矿业有限公司董事、**,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水乡别墅区**号。2019年9月10日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少军,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小军,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令海,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系宁夏**矿业有限公司**沟**矿**,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栋**单元**号。2018年12月28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国华,辽宁合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姬兴存,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6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系宁夏**混凝土有限公司**、宁夏**矿业有限公司**,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栋**单元**号。2018年12月28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磊,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玥,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卜范福,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6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系宁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武玉雷,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3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因犯窝藏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石嘴山监狱服刑。

被告人郝少东,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7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系宁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新城,宁夏仲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77********,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宁夏**混凝土有限公司、宁夏**矿业有限公司、宁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花园**栋**单元**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宁夏**混凝土有限公司车队**、搅拌站**,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栋**号。2018年1月23日因赌博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402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宁夏**混凝土有限公司车队**,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被告人沈海军,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苑**栋**单元**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白景莹,宁夏法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军,宁夏法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小区**栋**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郎奠军,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窦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40204196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宁夏**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40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栋**单元**号。2018年10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6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名邸**栋**号。1992年12月17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银川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6年2月13日,因犯脱逃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楠,宁夏法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6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街**苑**栋**单元**号。1981年7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被吴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8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令海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告人周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告人张全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姬兴存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卜范福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武玉雷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郝少东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告人于某某、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沈海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被告人孟令海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周某、卜范福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孟令海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卜范福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部分

200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以亲缘、同学、朋友关系为纽带,以宁夏**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宁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宁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为依托,以合法经营为掩盖,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周某、张全龙、孟令海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姬兴存、卜范福、武玉雷、郝少东、李某甲、吴某某、杨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9年至2013年,张某先后通过承包宁煤集团石炭井的灭火工程、环境治理工程,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2009年至2011年,张某为寻求庇护分别向时任石嘴山市公安局局长陈某某(另案处理)行贿15万元、向时任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局长马某甲(另案处理)行贿手表、照相机等财物价值共计10.128万元。2011年4月,张某投资成立**公司,2011年5月,张某投资成立**公司,2014年3月,张某投资成立**矿业公司等企业,并以高额工资、入股分红、配备车辆、购置房产为手段,先后笼络周某、孟令海、姬兴存、卜范福、武玉雷、李某甲、郝少东、吴某某、杨某某等为企业骨干,以公司管理模式划分管理层级,先后有组织地通过实施窝藏、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职务侵占、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销毁、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张某、周某、张全龙、孟令海、姬兴存、卜范福房产共计69套,扣押车辆共计72辆,扣押现金共计736.9639万元;扣押健身器材共70件;扣押办公用品、机器、工艺品等199件;扣押家具、家电等共158件。

(一)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备一定的规模性、层级性、纪律性   

2011年8月,张全龙纠集多人聚众冲击派出所殴打民警,以此为标志,树立了非法权威,为该组织以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撑腰壮胆的作用。同时,张某以**公司、**公司、**矿业公司为依托,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至2019年被立案查处,存续长达八年之久。张某为三家公司的最大股东,不断变更法定代表人以逃避法律责任,但张某对公司的人事、财务、利益分配等均拥有绝对的决定权,系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张某系**公司、**公司、**矿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以及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起着组织、领导作用,直接参与实施或默许组织成员实施了窝藏、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职务侵占、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销毁、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殴打他人等多起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被告人周某系张某外甥,张某安排其担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听命于张某,协助张某对整个组织进行管理;积极参与实施了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殴打他人等多起重大违法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被告人张全龙系张某长子,张某安排其担任**公司**、**矿业公司**、董事,直接听命于张某,积极参与实施了聚众斗殴、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2011年8月,张全龙为报复他人,纠集多人聚众冲击石嘴山市公安局长胜路派出所,为该组织树立非法权威起到重要作用,积极参与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被告人孟令海系张某妻弟,张某安排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矿业公司**沟**矿**,参与实施了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直接听命于张某,在该组织发展、壮大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被告人姬兴存系张某朋友,张某安排其担任**公司、**矿业公司**,负责公司财务、办公室等工作,受张某指使参与实施了职务侵占、非法占用农用地、敲诈勒索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卜范福系张某同学,张某安排其担任**公司**,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受张某指使参与实施了帮助伪造证据、职务侵占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武玉雷系张某朋友,直接接受张某的领导和管理,为公司追讨债务,受张某指使参与实施了窝藏、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郝少东,张某安排其担任**公司**,受张某指使参与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在**公司被公安机关搜查后,伙同孟某某(已判决)将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转移隐藏,妨害公安机关侦查,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安排其长期负责**公司、**公司、**矿业公司财务工作,负责管理公司及张某个人财务收支。在**公司被公安机关搜查后,伙同孟某某将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转移隐藏,妨害公安机关侦查,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吴某某,张某安排其担任**公司车队**、搅拌站**,听从张某和周某的领导与指挥,参与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杨某某,张某安排其担任**公司车队**,直接听从周某的领导与指挥,参与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张某以公司化模式对组织进行管理,有明确的制度和责任分工;张某安排周某和孟令海分别负责**公司、**矿业公司的经营管理;组织成员地位与在企业的管理层级相对应,就各自承担的职责对张某负责。张某对组织成员有绝对权威,组织成员也绝对服从其指挥和领导。

(二)有组织地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张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公司、**公司、**矿业公司为依托,以合法经营为掩盖,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在**公司经营期间,在股东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方某某300万元股权变更至骨干成员周某名下,实际为张某所控制并占有;拒不支付谢某甲962.893万元砂石货款。在**公司经营期间,张某通过向李某乙、苏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等人高利放贷,获取高额非法利益。在**矿业公司经营期间,迫使合作方谢某甲退出**沟**矿的硅石生产,独占经营,并在开采期间超越采矿证许可范围非法采矿获取非法经济利益8351.05万元;收取刘某甲25万元让刘某甲等人进入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沟**矿采挖硅石;利用**矿业公司在**沟**矿的非法控制地位,索取马某乙17万元;与原矿主马某乙、张某甲、王某乙等人签订协议,加工的硅石统一由**矿业公司销售后拒不支付货款,共计142.327万元。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豢养组织成员,以商养黑,维持组织稳定和壮大组织势力。张某对组织成员根据贡献大小予以奖惩,张某为组织成员发放高额工资;为孟令海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刑进行补偿,向其赠送一套房产;为组织成员卜范福购买一辆大众辉腾轿车;郝少东、杨某某等人前往九柱集团催要商混款时与九柱集团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张某向郝少东、杨某某发放1万元抚慰金;王某丙为公司利益殴打他人获刑,为补偿王某丙,在其离职后仍发放工资;在围堵商贸城寻衅滋事案中安排组织成员购买作案工具。

(三)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

以张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组织势力及影响,于2011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职务侵占、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采矿、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2011年8月2日,张全龙纠集多人以暴力方式冲击石嘴山市公安局长胜路派出所,在派出所内殴打民警,并在此后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以此事威胁、恐吓其他被害人,为该组织发展壮大起到了撑腰壮胆的作用;为使张全龙逃避法律追究,张某指使武玉雷对张全龙等人进行窝藏,并指使沈海军等人将涉案人员陈某某、胡某甲、李某丙非法拘禁长达十日。

2011年至2013年,在**公司经营期间,张某向苏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等人高利放贷后,以滋扰、恐吓手段向借款人催要高额利息。

2013年3月,张某为向**集团**李某乙索要高利贷,指使武玉雷、于某某、樊某某在青春集团办公场所以辱骂、打扑克、随地小便等方式进行滋扰,长达十日。

2014年3月,张某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合作方谢某甲退出**沟**矿的经营,独占**沟**矿巨额经济利益。

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张某指使孟令海组织人员非法越界开采**沟**矿的冶金用石英岩(俗称硅石),数量达250.66万吨,价值8351.05万元,给国家利益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

2014年4月,张某指使孟令海在**矿业公司磅房旁通往**沟**矿的唯一通道上非法设置电子杆,迫使石嘴山市矿业集团(以下简称矿业集团)修路绕行,向**沟其他公司运输车辆索要过路费,破坏了**沟**矿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2014年12月,张某指使周某、杨某某以围堵**公司的方式索要商混款,周某带领郝少东等人将**公司售楼部一楼大门锁住不让员工离开,**公司股东刘某乙被迫从二楼跳窗并于次日离开宁夏。

2015年以来,张某拖欠**公司员工工资、扣除员工社保金、拒不缴纳社保金,在员工提起诉讼后张某又以白酒等物高价抵扣工资,严重侵害了公司员工的合法利益。

2015年1月,货车司机荆某某向周某索要运费时,周某对荆某某进行殴打。

2015年5月,张某指使周某、姬兴存、卜范福在股东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方某某的签名和捺印,将方某某股权变更至周某名下。

2015年6月,谢某甲数次向张某索要962.893万元砂石款未果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张某以威胁、恐吓方式向谢某甲施压,致使谢某甲被迫撤回了民事起诉。迫使方某某(谢某甲女婿)及其妻子谢某乙下跪、方某某自残的方式向张某谢罪。

2015年6月,张某对其大武口区**水乡别墅区内进行违规扩建、改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予以劝阻,张某指使张全龙、田某某对物业工作人员赵某某、冷某某实施殴打,因畏惧张某的势力,致使被害人不敢报警。

2015年8月,张某为索要商混款带领周某、武玉雷、姬兴存等人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以人身安全为要挟,迫使与其没有债务关系的蒋某某签订27套营业房顶账协议。

2015年9月,张某为索要商混款,安排周某、郝少东等人用改造好的钢管和铁丝网将综合商贸城进行围堵,长达十个月之久,致使商贸城商户无法正常经营。

2016年3月,张某同杨某某在九源人文茶楼发生争执,张某为泄愤,纠集周某、张全龙等人在大武口区九源人文茶楼门口红绿灯处,在民警已经出警且在场执法的情况下,指使张全龙持刀将被害人李某丁砍伤。

2017年10月,张某收取刘某甲25万元后让刘某甲等人进入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沟采挖硅石,致使国家重点公益林地遭到严重破坏。

2018年8月,周某利用**矿业公司在**沟**矿的非法控制地位,迫使拉运自己硅石尾料的马某乙支付17万元。

2018年9月,在与借款人苏某某的民事诉讼活动中张某指使周某、卜范福作伪证,使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作出未采信苏某某诉讼请求的裁定。

2019年1月,张某安排周某将**公司的会计凭证全部烧毁,周某即伙同郑某某(已判决)、周某某(已判决)将**公司的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转移至**乐园后焚毁并掩埋。

2019年7月,公安机关依法对**公司搜查后,孟某某伙同李某甲、郝少东等人将**公司和**矿业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转移藏匿,妨害公安机关侦查。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领导者张某直接组织、领导;积极参加者周某、张全龙、孟令海积极配合,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性和暴力性明显。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所树立的非法影响和对本区域群众形成的心理强制,以黑护商,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先后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采矿、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16起犯罪行为,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4起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1年8月2日,张全龙组织他人聚众冲击派出所殴打民警后,为使张全龙逃避法律追究,张某指使武玉雷对张全龙等人进行窝藏,并安排沈海军将聚众冲击的涉案人员非法拘禁;张某向该组织的“保护伞”时任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局长马某甲寻求帮助,造成张全龙重罪轻判;2016年在大武口区九源人文茶楼路口处,在公安机关民警已出警且在场执法的情况下,张某指使张全龙在公共场所聚众持刀砍伤他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执法权威。

在**公司经营期间,张某指使于某某、武玉雷、樊某某以威胁、滋扰手段向**集团索要高利贷,严重侵犯**集团正常的工作秩序;在**公司经营期间,张某指使周某、姬兴存、卜范福非法侵占方某某300万元股权;张某拒不支付谢某甲962.893万元砂石款,并迫使谢某甲撤回要求支付砂石款的民事起诉;张某指使周某、郝少东以围堵**公司的方式索要商混款,周某带领郝少东等人将**公司售楼部一楼大门锁住,**公司股东刘某乙被迫从二楼跳窗并于次日离开宁夏;**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被迫签订27套营业房顶账协议后返回江苏,致使石嘴山市政府招商引资计划投资38313.49万元的项目中断;张某安排周某、郝少东等人将综合商贸城进行围堵,时间持续长达十个月之久,造成商贸城商户无法正常经营,部分商户关门歇业,给投资商、商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大武口区的投资环境和经济、社会秩序。

在**矿业公司经营期间,张某逼迫合作方谢某甲退出**沟矿**矿的经营;张某指使孟令海在通往**沟矿区的唯一通道上非法设置电子杆,强行收取“过路费”,在矿业集团被迫修路绕行后,又在矿业集团绕行道路处堆积砂石,封堵绕行车辆,致使矿区内其他采矿企业和矿主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周某利用在**沟**矿的非法控制地位收取马某乙17万元;张某指使孟令海非法越界开采**沟矿区硅石资源250.66万吨,价值人民币8351.05万元;张某收取刘某甲25万元后让刘某甲等人进入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沟矿采挖硅石;与马某乙等原矿主签订硅石生产加工协议,生产的硅石统一由**矿业公司销售后拒不支付硅石货款,逐步垄断了**沟硅石的经营。给拉运硅石的货车司机给付少量运费,以高价轮胎、劣质油料抵顶运费,引发货车司机聚集性上访事件。

以被告人张某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大武口区商品混凝土、小额信贷行业与之关联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该组织以威胁方式迫使合作方谢某甲退出经营后,独占了**沟**矿硅石的生产经营;对硅石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给国家利益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通过与原矿主签订生产加工及销售协议,垄断了硅石的生产经营权;通过滋事手段,对同在**沟矿区从事硅石生产经营的矿业集团进行排挤,形成了对**沟硅石生产销售的非法控制,在石嘴山市硅石行业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部分

(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事实

2011年8月2日凌晨零时许,白某某和陈某某(已判决)、胡某甲(已判决)等人在大武口区三厂菜市场附近一烧烤摊喝酒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白某某用啤酒瓶将陈某某头部打伤。陈某某遂报警,长胜路派出所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并将白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陈某某给张某乙(已判决)打电话称自己被人打了,张某乙接到电话后将此事告诉在一起喝酒的张全龙(已判决),张全龙随即和张某乙、王某丁(已判决)、李某戊(已判决)、王某戊(已判决)、李某丙一起赶到三厂找到陈某某,张全龙决定先去派出所找白某某,张全龙、张某乙、王某丁、李某戊、李某丙、王某戊、陈某某、胡某甲分乘两辆车一同前往长胜路派出所。到达长胜路派出所后,张某乙、李某丙等人进去找到值班民警刘某丙提出交钱赎人,刘某丙将张某乙等人劝回。张全龙带领张某乙、王某丁、李某戊等人欲冲入留置室,遭到刘某丙阻拦,张全龙、张某乙、王某丁、李某戊等人在冲击过程中对阻拦的民警刘某丙实施殴打,对前来制止的民警胡某乙、李某己红实施殴打,并将刘某丙推打至一楼卫生间内继续殴打。王某丁踹开留置室外门进入关押白某某的留置室欲将白某某带离,因留置室铁门上锁未果,后逃离派出所。李某庚将刘某丙送往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

(二)张某、武玉雷窝藏犯罪事实

2011年8月2日凌晨零时许,张全龙、张某乙等人聚众冲击石嘴山市公安局长胜路派出所后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张全龙打电话将殴打民警的事情告诉其父亲张某,张某电话联系武玉雷(已判决)让武玉雷收留张全龙,张全龙到吴忠市找武玉雷。武玉雷见到张全龙、张某乙、王某丁、李某戊、李某丙、胡某甲后将所有人手机收好并统一保管,并安排张全龙等六人至银川市**洗浴中心藏匿。

(三)张某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1年8月3日,张全龙、张某乙、王某丁、李某戊、胡某甲、陈某某、李某丙、王某戊因聚众冲击派出所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抓获并进行传唤讯问,讯问结束后,张全龙、张某乙、王某丁、李某戊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涉案人员胡某甲、陈某某、李某丙被公安机关告知暂时回家等候处理。张某为张全龙逃避法律追究,指使沈海军从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警队院内将陈某某、胡某甲、李某丙开车带至大武口区军旅园山庄限制人身自由,直至2011年8月13日张全龙等人行政拘留期满,长达十日。

(四)张某、周某、张全龙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2016年3月19日,王某己约张某到**人文茶楼(以下简称茶楼)调解张某与杨某某之间的纠纷,在商谈过程中,张某与杨某某发生争吵,张某报警并给周某打电话称被杨某某等人绑架,让周某带人到茶楼,周某给张全龙、周某某打电话让去茶楼,张全龙携带一把水果刀到茶楼。出警民警赶到茶楼包间处警,在调查处理时,张某对杨某某进行辱骂并从桌上拿起一个烟灰缸砸向杨某某头部,被杨某某躲开,民警立即制止并让杨某某去派出所协助调查。民警在带杨某某准备出茶楼时,周某、张全龙、周某某等人不顾民警的劝阻冲进一楼大厅欲对杨某某等人进行报复,被民警制止后与民警发生推搡。张某指着从茶楼旁边面馆出来的一个较胖男子大喊:“就是那个人,给我砍”。张全龙与周某等人冲到马路对面对被害人李某丁进行殴打,张全龙持刀将李某丁头部砍伤。经鉴定,李某丁的伤情为轻微伤。

(五)张某、武玉雷、于某某、樊某某等人青春集团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1年至2012年间,银川市**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李某乙先后向**公司高利借款3000余万元,后因李某乙资金链断裂无力还款。2013年9月4日,张某指使于某某向李某乙索要高利贷,于某某伙同武玉雷、樊某某等人在青春集团公司16楼电梯口处,以摆放桌子打扑克,抽烟、在青春集团公司15楼内随地小便等方式进行滋扰,严重扰乱了该公司正常工作秩序。2013年9月6日,青春集团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出警对人员劝离,于某某、武玉雷、樊某某等人未听劝阻,仍以上述方式滋扰方式持续至2013年9月16日,长达十日。 

(6张某妨害作证案、周某、卜范福帮助伪造证据犯罪事实

2016年3月,**公司以700万元借款纠纷起诉借款人苏某某及担保人张某丙,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宁02民初字28号判决书(以下简称28号判决)判决苏某某向**公司返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280万元,合计980万元,并以张某丙所抵押的五套房产(价值541万元)优先受偿。  

2017年2月17日,在执行环节,苏某某和张某达成债务清偿协议,苏某某用价值一千万白酒、**农场388亩土地经营权及张某丙的五套房产以清偿与**小贷公司的所有债务。张某安排卜范福到苏某某的**水泥公司拉走2388件,价值1000万元的飞天国宾酒。

2018年3月29日,石嘴山市中院以(2016)宁02执155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将张某丙的五套房产(价值541万元)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交付**公司抵偿债务”。2018年9月19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苏某某送达(2016)宁02执155号限期履行通知书(以下简称155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苏某某向**公司支付下剩款项4546701.88元”。2018年9月23日,苏某某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提出2017年已经清偿完毕**公司的所有债务,不存在未履行4546701.88元的债务,请求撤销155号限期履行通知书。张某指使周某、卜范福向石嘴山市中院作出虚假的情况说明和证人证言,否认苏某某偿还1000万元白酒同28号判决间的关联性,致使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未采信苏某某诉讼请求的裁定。

(七)张某、周某、武玉雷、姬兴存、吴某某、杨某某、郝少东、田某某、窦某某综合商贸城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1年12月30日,石嘴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金麦公司签订协议,联合开发综合商贸城项目,石嘴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综合商贸城的建设工程施工,后该项目工程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建设,**公司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使用**公司的商品混凝土,商混款未付清。

2015年8月24日,张某带领周某、武玉雷、姬兴存、郝少东、杨某某、吴某某、田某某、窦某某等人到开发商**公司售楼部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张某让姬兴存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以商贸城27套营业房抵顶商混款及利息的协议让蒋某某签字。蒋某某提出要看协议,张某拒绝;蒋某某提出让公司工程部经理范某某看一下协议内容,张某拒绝并且威胁、逼迫蒋某某在该协议上签字,蒋某某担心自己人身受到伤害被迫在该协议上签字,并让公司员工孔某某盖上**公司公章,张某带着周某等人离开。蒋某某迫于张某的威慑于当日被迫离开石嘴山。后因**公司未在该房屋顶账协议上签字,27套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2020年6月30日,经石嘴山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7套营业房价值为1737.4388万元。

(八)张某、周某、郝少东、吴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综合商贸城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5年9月,综合商贸城承建单位**公司未能及时结算与**公司的商混款,张某安排周某、郝少东等人采取以围堵综合商贸城的方式逼迫开发商支付商混款。周某、郝少东安排王某甲购买围堵所需钢管及铁丝网,吴某某安排工人对围堵用的钢管进行加工改造。2015年9月中旬,郝少东、吴某某、王某甲、杨某某带领公司货车司机使用改造好的钢管和铁丝网将综合商贸城围住,正在营业的商户张建丁等人报警后,商贸城仍然被围堵,致使商户无法正常经营,时间长达十个月之久。

(九)张某、周某、姬兴存、卜范福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2011年3月,张某与被害人方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其中方某某出资300万元,占公司30%股份,张某以孟令海的名义出资700万元,占公司70%股份。2015年4月18日,张某安排周某、姬兴存、卜范福在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方某某签字及捺印,制作了“股东会决议”、“选举、聘用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书,到工商局变更了股权登记,将方某某的300万元股权非法转让给周某。2019年5月31日,张某以350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出售给何某某,并安排周某与何某某签订转让协议,何某某向张某提供的账户转入了1000万元的电子承兑汇票。后因特殊原因,未能办理变更登记。

(十)张某强迫交易犯罪事实

2013年12月,张某与谢某甲约定合作开发石嘴山市惠农区**沟**矿,以石嘴山市**石英砂厂的名义通过竞拍的方式取得**沟**矿的采矿权,中标价格为1871万元(谢某甲出资1500万元,张某出资371万元)。张某让谢某甲退出**沟**矿经营,谢某甲拒绝,后张某对谢某甲以其和其家人人身安全进行威胁、恐吓,2014年3月27日谢某甲被迫同意与张某签订1500万转让协议,退出**沟**矿的经营。

(十一)张某、孟令海柳条沟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4年3月17日,张某成立**矿业公司,任命孟令海担任**沟**矿**。后张某指使孟令海在**矿业公司磅房旁通往**沟**矿的唯一通道处非法设置电子杆,孟令海安排人员向非本公司车辆收取过路费,共计收取2000余元。

(十二)张某、孟令海非法采矿犯罪事实

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张某在**矿业公司惠农区**沟**矿经营期间,在明知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划定采矿界限范围的情况下,指使**沟**矿**孟令海组织人员非法越界开采**沟**矿的冶金用石英岩(俗称硅石)。2020年7月2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认定,张某、孟令海越界非法开采冶金用石英岩250.66万吨(96.79万立方米),价值为8351.05万元。

(十三)张某、周某柳条沟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7年,石嘴山市政府对贺兰山进行清理整治,要求清运已经生产的石料。2018年8月,被害人马某乙找到周某欲将其之前生产的余料拉运销售,周某拒绝,马某乙遂多次找周某协商,周某始终未予同意。在清理整治期限将至时,马某乙被迫向周某支付17万元,周某同意后马某乙才将余料运走。周某收到17万元后,交给张某。

(十四)张某、孟令海、姬兴存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矿业公司在无林地使用审批手续、未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刘某甲(已判决)找到**矿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协商,张某安排姬兴存(已判决)、孟令海(已判决)收取刘某甲25万元后,允许刘某甲到**沟**矿拉运硅石,刘某甲与魏某甲(已判决)、胡某丙(已判决)等人在位于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沟矿利用机械设备修路、采挖、拉运硅石。经鉴定,造成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生态防护林)6.9亩林地严重毁坏。

(十五)张某、周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犯罪事实

2019年1月的一天,张某安排周某将**公司的会计凭证全部烧毁,周某即伙同郑某某(已判决)将存放在**公司后院员工宿舍内的**公司的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资料转移至大武口区农指“**乐园”农庄,周某、郑某某和周某某(已判决)一起将转移到农庄的**公司的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资料全部焚毁并掩埋。

(十六)周某、郝少东、李某甲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23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依法对**公司进行搜查,并扣押了该公司的部分会计凭证、帐簿等财务资料。李某甲将存放在该公司资料室内的**公司和**矿业公司的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转移至该公司的后门房内;李某甲又伙同孟某某(已判决)将存放在**公司的**公司的两台财务用电脑和相关财务会计报表、票据等资料转走,由孟某某运至大武口区**小区门口南侧**号营业房内藏匿。

2、2019年7月至8月间,孟某某伙同郑某某、郝少东将存放在宁夏**混凝土有限公司资料室和后门房内的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宁夏**混凝土有限公司、宁夏**矿业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电脑主机、公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转移至大武口区**小区门口南侧**号营业房内藏匿。后孟某某又按照周某的安排伙同郝少东将藏匿**营业房内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转移至大武口区“**乐园”农庄堆放在饲料房内,周某某在饲料房内砌墙藏匿。后被公安机关全部查获。

三、违法事实部分

(一)周某、郝少东、杨某某、窦某某违法事实

2014年12月份,周某因找不到**公司的负责人索要商混款,其带领郝少东、杨某某、窦某某等人到开发商**公司办公楼,将**公司一楼大门锁死,不允许员工离开,在办公室内向刘某乙、庄某某、范某某索要商混款,不让三人离开。后刘某乙、庄某某、范某某趁周某等人不备,从办公室二楼跳窗,当天坐飞机离开宁夏。

(二)周某违法事实

2015年1月26日21时许,货车司机荆某某在大武口区文安小区门口“**”烧烤店内遇到周某,荆某某向周某索要**公司所欠其运费时,二人发生争执,周某对荆某某进行殴打。

(三)张某、张全龙、田某某违法事实

2015年6月,张某在**水乡别墅区内占用公共绿地建造游乐园、足球场、酒窖,改变小区整体建设规划,在物业公司劝阻时,张某指使张全龙、田某某对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赵某某、冷某某进行殴打。

(四)张某、张全龙违法事实

2015年6月,谢某甲多次向张某催要**公司欠其砂石款962.893万元,张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后谢某甲将**公司起诉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某得知后纠集张全龙等人将谢某甲约至大武口区**宾馆,谢某丙陪谢某甲到**宾馆一楼大厅,张某等人以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谢某甲撤回了起诉。

四、相关被告人其他犯罪事实部分

(一)张某、沈海军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0年6月至12月,张某组织沈海军在大武口区君悦酒店、浪潮酒店等地,联系他人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授意沈海军负责赌场“放板”、联系他人在赌场“打水”(抽头渔利)及后勤服务。每次赌博结束后沈海军将“放板”、“抽水”的盈利交给张某汇总,由张某向赌场工作人员发放高额工资后,其余盈利张某和沈海军进行分成。先后组织参赌人员杨某某、刘某丁、朱某某、梁某某、刘某戊、王某庚、魏某乙等人以“推对子”方式赌博,组织开设赌场30余场次,其中朱某某前后参与十余次赌博,输掉100余万元;魏某乙参与3次,输掉220万元,最后被迫以自己位于贺兰的一套营业房抵顶赌资40万元。

(二)张某行贿犯罪事实

2009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张某为寻求庇护向时任石嘴山市公安局局长陈某某,分两次行贿人民币共计15万元;向时任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局长马某甲,分两次行贿一块精天梭牌手表,一块真力时牌手表,一部莱卡M9相机、镜头一个,财物共计10.128万元。

2011年8月2日,张全龙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发生的当日,张某向陈某某打电话寻求帮助,陈某某授意马某甲对张全龙的案件提供关照。马某甲决定并安排人员对张全龙等人先行行政拘留。8月13日,张全龙等人行政拘留期满后,经马某甲决定对张全龙等人办理取保候审。2011年12月6日该局将张全龙等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3月1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对张全龙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6月19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以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2019年9月10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以张全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一、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采矿、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张全龙、孟令海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作用突出,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姬兴存、卜范福、武玉雷、郝少东、李某甲、吴某某、杨某某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被告人周某、张全龙、孟令海、姬兴存、卜范福、武玉雷、郝少东、李某甲、吴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被告人周某、张全龙、孟令海、姬兴存、卜范福、武玉雷、郝少东、李某甲、吴某某、杨某某的刑事责任。

2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3被告人张某指使沈海军对陈某某、胡某甲、李某丙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4被告人张某为报复他人,纠集被告人周某、张全龙等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殴打被害人李某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张某、周某、张全龙的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在该起事实中系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5被告人张某为逞强耍横指使被告人于某某伙同被告人武玉雷、樊某某等人有组织的采取滋扰等手段恐吓他人、扰乱他人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于某某、武玉雷、樊某某的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在该起事实中系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6被告人张某指使周某、卜范福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周某、卜范福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帮助被告人张某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被告人周某、卜范福的刑事责任。

八、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带领被告人周某、姬兴存、武玉雷、郝少东、吴某某、杨某某、田某某、窦某某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蒋某某签订27套营业房的顶账协议,价值1737.438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张某、周某、姬兴存、武玉雷、郝少东、吴某某、杨某某、田某某、窦某某的刑事责任。本起犯罪事实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上述被告人在该起事实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姬兴存、郝少东、武玉雷、吴某某、杨某某、田某某、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九、被告人张某指使被告人周某、郝少东、吴某某、杨某某、王某甲以用铁丝网围堵商贸城的方式索要欠款,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周某、郝少东、吴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的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在该起事实中系共同犯罪,张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郝少东、吴某某、杨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十、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被告人周某、姬兴存、卜范福将方某某的300万元股权变更至周某名下,非法占有方某某300万元股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张某、周某、姬兴存、卜范福的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在该起事实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姬兴存、卜范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十一、被告人张某以威胁为手段,强迫谢某甲退出**沟**矿的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十二、被告人张某指使孟令海在**沟**矿强拿硬要他人过路费2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孟令海的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在该起事实中系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十三、被告人张某、孟令海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价值为8351.0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张某、孟令海的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在该起事实中系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十四、被告人张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迫使被害人马某乙交付现金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张某、周某的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在该起事实中系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十五、被告人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允许他人进山从事修路、采挖等行为,造成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生态防护林)6.9亩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十六、被告人张某指使被告人周某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周某的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在该起事实中系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周某、郝少东、李某甲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被告人周某、郝少东、李某甲的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在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系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十七、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沈海军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赌资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沈海军的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在该起事实中系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十八、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价值25.12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十九、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被告人周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告人张全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孟令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姬兴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卜范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武玉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郝少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告人李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告人吴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上述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被告人张全龙、武玉雷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各被告人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

二十、被告人孟令海、李某甲、窦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全龙、郝少东、吴某某、杨某某、王某甲、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被告人卜范福到案后对部分事实能够如实供述,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孟令海、李某甲、吴某某、于某某、田某某、窦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荣星

检察官:周小龙

检察官:王  岩

检察官:王浩林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周某、张全龙、孟令海、卜范福、郝少东、沈海军、王某甲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武玉雷现在石嘴山监狱服刑;被告人姬兴存、田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330952****)、窦某某(联系电话:189952****)、于某某(联系电话:1362959****)、樊某某(联系电话:1389567****)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佰伍拾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

4.涉案财物一并移交至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详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