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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43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60********,汉族,高中文化,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团队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东路******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东路******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6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本市鼓楼区**北路**号**大厦**室的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对外宣传以股份收购等形式投资公司理财产品,并以年息8%至12.8%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开办酒会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人张某某向一百余名投资参与人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700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700余万元。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玄武区**东路**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张某某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季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晓燕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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