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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受贿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2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3********,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海南省**厅**局**,曾任海口市**局**分局**、海口市**局**、琼海市**局**,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商住楼**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海南省监察委员会留置。又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6月2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冯桦,海南白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燕君,海南白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22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另案,已提起公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分别利用担任海口市**局**分局**、海口市**局**、琼海市**局**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吕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开设赌场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吕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非特指均为人民币)34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 收受吕某某19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0年,被告人张某某接受吕某某请托,利用担任琼海市**局**的职务便利,为吕某某、龚某某挂靠湖南省**有限公司承揽琼海市公安局看守所项目提供帮助。2012年初,张某某通过林某某非法收受吕某某给予的钱款190万元。

二、收受王某某80万元的犯罪事实

1.2010年,被告人张某某接受王某某请托,利用担任琼海市**局**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某挂靠海南**建筑工程公司和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琼海市公安局道路安全管理工程等项目提供帮助。2011年的某天,张某某在海口**酒楼**楼某房间内,非法收受王某某给予的钱款60万元。

2.2012年春节,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琼海市**局**的职务便利,明知王某某在琼海市长坡镇开设“啤酒机”赌场,仍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为王某某开设赌场提供非法保护。2012年元宵节后的某天,张某某在琼海市公安局附近,非法收受王某某给予的钱款20万元。

三、收受吴某某30万元的犯罪事实

1.2002年1月至2004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海口市**局**的职务便利,明知吴某某等人在海口市中国城等地开设赌场,仍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为吴某某开设赌场提供非法保护。2003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张某某在海口市**酒店门口,分二次非法收受吴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10万元。

2.2011年春节前某天,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琼海市**局**的职务便利,明知吴某某等人在琼海地区开设“啤酒机”赌场,仍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为吴某某开设赌场提供非法保护,在琼海市博鳌镇**酒店非法收受吴某某给予的钱款20万元。

四、收受杨某某3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海口市**局**的职务便利,明知杨某某等人在海口市义龙路**大厦开设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厅,仍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为杨某某开设赌场提供非法保护。2003年春节、中秋节前某天和2004年春节前某天,张某某在海口市国贸大道路边,分三次非法收受杨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30万元。

五、收受林某某10万元的犯罪事实

1997年至1998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海口市**局**分局**的职务便利,明知林某某在秀英港**大厦开设电子赌博机赌场,仍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为林某某开设赌场提供非法保护。1997年、1998年春节和中秋节前某天,张某某分别在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路路边、海秀路某茶艺馆内,分四次非法收受林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10万元。

六、收受蒋某某8万元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琼海市**局**的职务便利,明知琼海博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蒋某某,为了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得到张某某在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帮助,仍于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海口市万绿园停车场非法收受蒋某某给予的钱款8万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海南省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收受王某某80万元、林某某10万元、杨某某30万元及吴某某30万元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了非法收受吕某某190万元及蒋某某8万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情况的说明、常住人口信息、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林某某、吴某某、蒋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4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新培

检察官助理:杨春雨

2020年10月13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光盘贰张;

3.扣押的涉案款物现金268万元,现存于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账号:95588522010********),随案移送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见程序卷);依法查封被告人张某某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商住楼**房一套,随案移送查封通知书(见程序卷);

4.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院已于2020年9月8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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