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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武某某等人抢劫、非法拘禁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湖北省洪湖市********号。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5月8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北省洪湖市******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91********,汉族,本科文化,公司职工,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武某某涉嫌抢劫罪,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小区** 栋**单元**室内,采取殴打、用绳子捆绑、用胶带封嘴、蒙眼的方式,将受害人赖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一家三人控制后,抢走受害人家里的两条黄鹤楼软珍、半条“和天下”香烟和若干金银首饰,并将受害人赖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从家中带至野外,逼迫赖某某一家三人在银行取现2万元钱交给了被告人张某某。事前,被告人张某某、武某某分别对被告人某某、姜某某谎称,赖某某欠其债务,为了帮助张某某、武某某要债,在张某某、武某某的邀约下,赵某某、姜某某也参与其中,由赵某某负责开车,姜某某和张某某、武某某一同参与入室控制赖某某一家三人的行为。事后,张某某给了赵某某1.5万元钱、武某某2700元钱,武某某给了姜某某1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武某某、姜某某、赵某某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借条、银行交易清单、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物价局香烟价格鉴定;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光盘;7被告人张某某、武某某、姜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姜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进行入户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以帮助张某某、武某某要债为目的,受张某某、武某某的邀约,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至五万元,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磊

                                代理检察员:孙家林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武某某、姜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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