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街道**村**村**号。2008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至2020年5月31日,2019年7月24日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2007年7月因赌博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庄某某,绰号“大眼睛”,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5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九节头”,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嘉善县**街道**村**号。2011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狼狗”,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建阳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宿舍**幢**单元**室。2008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1月因吸毒行为被原福建省建阳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3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行为被原福建省建阳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7月因吸毒行为被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3月被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戒毒。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木鸡”,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号。2016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9年4月30日被假释。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阿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9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乡**村**街**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村**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庄某某、蒋某某、林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9月30日、11月2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庄某某、蒋某某、林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1年至2014年间,同案犯谢国芳(另案处理)伙同余国兴、余国君、高谟舜、黄苹(均在逃)纠集被告人张某、庄某某、蒋某某、林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及徐培华、张兵、姚春荣、沈军其、蒋新荣、金俞锋、赵胜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松江区新浜镇沪杭高速新浜往枫泾方向离枫泾服务区1公里处的高速桥下、南庄北桥前的S32高速桥下、鲁星村杨家田东翻建灌溉单泵站东侧沪杭高速72号桥墩下等地开设“二八杠”(又称“筒子功”)赌场,并组织姚某甲、姚某乙、陆某甲、张某乙、季某某、钱某甲、郁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张某丙、傅某某、高某某、蔡某甲、朱某某、卢某某、李某乙、沈某某、陈某乙、陆某乙、叶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该赌场先后开设一千余场,每场参赌人数30至80人不等,每场获利人民币2万元至5万元不等。其中谢国芳、余国兴、余国君是赌场窑家、实际控制人;高谟舜、黄苹是赌场管理人员,负责收取窑花、赌场安保并组织发放高利贷;徐培华、被告人张某及徐培华、张兵、姚春荣充当窑家,负责召集赌客;沈军其、蒋新荣帮助赌场收取窑花;被告人庄某某负责寻找赌博场地;被告人蒋某某参与赌场洗牌;金俞锋为赌场接送赌客;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林某某及赵胜杰为赌场望风。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提押至本区看守所;2019年5月24日、5月25日、5月27日、6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庄某某、林某某、蒋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姚某甲、姚某乙、陆某甲、陆某乙、张某乙、季某某、钱某甲、胡某某、郁某某、傅某某、唐某某、张某丙、高某某、蔡某甲、朱某某、卢某某、李某乙、沈某某、陈某乙、叶某某、徐某某、蔡某乙、周某某、李某丙、罗某某、钱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各赌客在松江新浜赌场内参与赌博的事实,该赌场的开设及赌场内工作人员的分工情况。
2.同案犯徐培华、张兵、姚春荣、金俞锋、赵胜杰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松江新浜赌场的开设情况以及各被告人在赌场内的分工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张某、庄某某、蒋某某、林某某、李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各被告人的年龄等身份情况,及部分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
二、寻衅滋事罪
2013年12月27日、28日、30日及2014年1月5日,俞升良在谢国芳(均另案处理)授意下,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及佘志豪(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郑搏、赵胜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四次至被害人张某丙在本区枫泾镇长征村7组的家门口,以蹲守、游走、高喊口号等方式向张某丙及其家人讨要赌债,严重影响张某丙全家生活秩序。期间,陈某甲等人与张某丙父亲张某丁发生了肢体冲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丁、施某某、钟某某的陈述,证实谢国芳为索要非法债务,指使他人先后多次至张某丙家门口采用蹲守、游走、高喊口号等方式进行滋扰、纠缠。
2.证人严某某等人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张某丙及其家人被滋扰的事实。
3.相关悔过书、报警记录、调解协议书等,证实上述滋扰行为已经公安机关处警或调解。
4.同案犯郑搏、赵胜杰、佘志豪的供述及赵胜杰的辨认笔录,证实其受俞升良指使,伙同被告人陈某甲多次至被害人张某丙家门口,对张某丙及其家人滋扰的事实。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庄某某、蒋某某、林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2011年至2016年期间,谢国芳、俞阿娟、俞升良等人与被告人张某、庄某某、蒋某某、林某某、李某甲、陈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谢国芳等人为首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庄某某、蒋某某、林某某、李某甲、陈某甲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张某、庄某某、蒋某某、林某某、李某甲、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庄某某、蒋某某、林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受俞升良等人指使,伙同赵胜杰等人多次恐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庄某某、蒋某某、林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并进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并进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并进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进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刚
检察员:施翀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庄某某、蒋某某、林某某、李某甲、陈某甲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十七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5.听取律师意见材料六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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