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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组,现住湖北省黄梅县******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2日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盐盐,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冠儒,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作为张国桥走私犯罪团伙成员,按照张国桥的指示和安排,多次联系境外柴油货源和海上偷运团伙、支付货款和运费,参与实施走私犯罪活动。具体如下:

(一)受张国桥指使,伙同林秀文团伙利用聚丰2016船走私柴油入境共计15个航次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中旬,张某作为张国桥团伙成员,按照张国桥的指示和安排,联系境外人员阿成(另案处理)购买柴油,在与其核对拟购买的柴油数量、价格和收款账户后,将获知的境外油轮所在海域的经纬度和联系境外油轮的单边带大机号告知负责海上偷运柴油入境的林秀文团伙。林秀文方则准备一张一元纸币用于与境外油轮接头,并将该一元纸币的后四位数告知张某,由其报给境外油轮作为海上接油暗号。之后张某或张小东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将购买柴油的油款转入指定收款账户。待境外卖家收款后,林秀文团伙即安排船舶和船员出海至指定外海海域接油并偷运入境至海南白马井、洋浦、文昌等地交给张国桥团伙销售。张某则将此次的购油数量、价格等信息告知张小东,由其记账以向张国桥汇报。

2018年8月21日至10月23日,张某累计参与走私柴油15航次,其中14个航次走私柴油共5920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74633.76元,另有一航次未接驳柴油即返回。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8月21日,参与走私460吨柴油,偷逃税款1131909.12元;

2.2018年8月25日,参与走私460吨柴油,偷逃税款1132698.48元;

3.2018年9月2日,参与走私300吨柴油,偷逃税款747468元;

4.2018年9月4日,参与走私350吨柴油,偷逃税款873247.2元;

5.2018年9月12日,参与走私350吨柴油,偷逃税款879853.8元;

6.2018年9月17日,参与走私460吨柴油,偷逃税款1172955.84元; 

7.2018年9月21日,参与走私450吨柴油,偷逃税款1150545.6元;

8.2018年9月24日,参与走私430吨柴油,偷逃税款1100886元;

9.2018年9月30日,参与走私450吨柴油,偷逃税款1155178.8元;

10.2018年10月6日,参与走私440吨柴油,偷逃税款1140833.76元;

11.2018年10月11日,参与走私430吨柴油,偷逃税款1120070.88元;

12.2018年10月15日,参与走私450吨柴油,偷逃税款1166761.8元;

13.2018年10月19日,参与走私430吨柴油,偷逃税款1112692.08元;

14.2018年10月23日,参与走私460吨柴油,偷逃税款1189532.4元;

2018年9月7日,张某按照张国桥的指示,向境外卖家订购350吨柴油,并将货款转入了境外卖家指定的账户,但由于其他原因,致使林秀文团伙此次未顺利接驳到柴油即返回。经张某与境外卖家联系,已转的350吨柴油的货款后由境外卖家转回至张国桥团伙控制的银行账户。

(二)受张国桥指使,伙同林煌斌团伙利用宝华油8船走私柴油入境共计2个航次的犯罪事实

2018年9月底,张国桥团伙通过林秀文与林煌斌团伙商定,由林煌斌团伙组织船舶和船员为张国桥团伙到外海海域接运柴油偷运入境,具体合作模式和张国桥团伙与林秀文团伙的合作模式类似。张某参与走私柴油2个航次,共计走私柴油800吨,该2个航次的走私柴油的货款由张某直接向境外柴油卖家转账支付,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2066006.4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0月19日,参与走私400吨柴油,偷逃税款1034376元;

2.2018年10月24日,参与走私400吨柴油,偷逃税款1031630.4元;

(三)受张国桥指使,为走私船舶鸿亿68船提供卸货方便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27日晚,经过林秀文的请求,张国桥指使张某与码头人员协调沟通,为鸿亿68船靠泊卸油提供方便。张某在明知鸿亿68船准备卸载的系走私柴油的情况下,仍为该船提供帮助,使其得以顺利靠泊卸油。后于28日凌晨,鸿亿68船在卸油过程中其被白马井边防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该批油品经鉴定为-10号柴油,经称重重量为87.84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225843.05元。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湖北省黄梅县公安局新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聚丰2016船、鸿亿68船及随船的卫星导航设备、卫星电话等航海设备、87.84吨柴油、船籍资料、现金62460元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记账本、记录本等书证;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林秀文、张国桥、林煌斌、江金梅、张小东、葛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6.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海口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海口海关缉私局电子物证实验室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检查、扣押、称重、辨认等笔录;

8.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记账本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17366483.2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至十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峥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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