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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金林),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本市武进区**镇**村委**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市辖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曾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于2020年2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处以警告。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防控,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1日凌晨0时至6时许,被告人张某、李某某、杨某某(均已起诉)在本市天宁区**镇**村委**村**号,采用钥匙捅锁开门等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陆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后又至本市天宁区**镇**村委**村**号,采用钥匙捅锁开门等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沈某某的现金人民币400余元、绿能牌电动车1辆以及软中华香烟3包、天叶、利群等香烟若干包。

2.2019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李某某、杨某某在本市天宁区**镇**村委**村**号,入户窃得被害人刘某某软中华香烟1包、已拆开的硬中华香烟1包,被发现后从现场逃离。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等书证;

2.同案犯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以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海峰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在本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联系电话1304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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