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50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2018年10月16日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3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12月8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于2015年11月11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8年3月21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4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在昆山市**镇**中心**栋**室宿舍,窃得同宿舍的被害人高某某的戴尔牌G3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200元)及电脑包1只。昆山市公安局已扣押赃物电脑1台及电脑包1只,并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1台及电脑包1只(照片 );
2.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部分财物价值人民币4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烨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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