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川县关庄镇张家河177号现住址:陕西省延川县永坪镇高级中学,于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5日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于2019年10月25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延安市宝某某姚店镇农贸市场门口,乘坐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前往大山疙瘩村,张某某在乘坐三轮摩托车途中向陈某某借20元买烟,称这20元在到达目的地后连同车费一起付,随后张某某又向陈某某借2000元,陈某某称其微信里面没有钱,并拿出手机让张某某查看,并告诉了自己手机的开机密码,张某某用开机密码将陈某某微信里的2100元通过扫码转帐转到自己微信里,后将手机归还,三轮摩托车行驶到元龙寺村光明商店时,张某某商店内用微信与商店老板兑换300元现金,并对陈必强称其不去大山疙瘩村了,要返回姚店镇,在返回姚店镇途中要下车,陈某某随即向张某某索要烟钱和车费,张某某发现被害人陈某某腿部有残疾后强行推开车门,下车后逃离犯罪现场。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数额为21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曾因吸食毒品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盗窃残疾人的财物,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0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娜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