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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4********,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号。2012年4月2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28日由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7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4日18时50分许,赵某某(已判决)在西安市雁塔区宏府麒麟山小区地下车库,利用车主洗车时交接车钥匙的便利条件,事先偷配车钥匙一把,盗走被害人王某甲的陕A****9号奔驰汽车一辆。后经杨某某、任某某(已判决)的介绍联络,以6万元人民币卖给被告人朱某某、王某乙(已判决),并将赃款挥霍。2018年4月25日,朱某某、王某乙将该车从西安市开至河南省洛阳市,以12.5万元人民币卖给被游某某(已判决)。2018年5月初,游某某以14.9万元人民币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张某某。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万元。案发后,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1月2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车辆信息资料、劳动合同、情况说明、转账记录、提取、发还笔录及照片、同案犯判决书等;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3、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赵某某、朱某某、王某丁、任某某、杨某某、游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价格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唯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认罪认罚,车辆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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