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二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同日,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张某甲(已判决)的介绍,由席某某(已判决)帮张某某将所收购的烟丝由昆明市呈贡区回回营运输至广东。期间,席某某安排杨某某(已判决)雇佣小货车将烟丝由回回营运送至呈贡区洛羊街道云南井中物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再转运,烟丝在井中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装卸过程中被当场查获。经认定,被查获的烟丝价值人民币9529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张某甲、席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抽样协议书、检测报告;6.价格认定结论书;7.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的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曦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州市云宵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710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