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张军宏,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51976********,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名车汇”商学院院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24日至3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10日至3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名车汇”商学院院长(下称“名车汇”),该“名车汇”以半价购车、定期返利为名,通过讲座、现场宣传会、微信及网站平台等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引诱他人缴纳“会费”加入该“名车汇”成为会员,同时要求已加入的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并以此获利,而加入的人员均按照一定层级进行管理,也即该“名车汇”实为传销组织。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该“名车汇”商学院院长,负责该组织对讲师的培训工作、制作课件、协助举办宣传会、讲课等,同时其亦是鄂尔多斯市市场报单员,直接发展了刘某某等多人加入。2018年9月26日,经湖南省铭鑫司法鉴定所通过对查获的后台数据分析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名下会员账户“安置关系”下线账户31个,下线13层,“推荐关系”下线共计5层,下线账号数11个,“团队总业绩”840000;张某某实际控制的其妻子孙某某名下会员账户“安置关系”下线共18层,下线账号数158个,“推荐关系”下线共9层,下线账号数146个,“团队总业绩”达7130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明知“**名车汇”为传销组织,仍积极参并在该组织中担任重要职责,其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艳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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