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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军威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军威,198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82********,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锡市梁某某**苑**号中国电信手机维修店负责人,现住无锡市梁某某**社区**巷**号(户籍地是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05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4月10日被假释;2007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08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3年10月2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军威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 、2020年2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军威在其经营的无锡市梁某某**苑**号中国电信手机维修店等地,采取猜测密码、发送木马短信等方式获取被害人支付宝密码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实施盗窃7起,共计窃得人民币992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张军威通过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28000元。

2.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张军威通过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12800元。

3.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张军威通过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300元。

4.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张军威通过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0010元。

5.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张军威通过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5190元。

6.2019年6月21至24日,被告人张军威通过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37580元。

7.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张军威通过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370元。

被告人张军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被告人手机照片等物证;

2.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收集的人口信息查询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网络账户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账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应某某、张某丙、郜某某、郭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付某某、魏某某、吴某某、邹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军威的供述与辩解;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威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军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惠彬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军威被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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