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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全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张某全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89********,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舟曲县峰迭乡**,住甘肃省舟曲县峰迭乡**号。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全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286号1号铺联通营业厅商铺内,乘无人之机钻入店内,窃得店铺内的营业款280元,以及白色64G三星A5型手机、白色16G小米4型手机、粉色128GVIVOX23型手机各1部,实物价值共计844元。作案后,赃物变卖或丢弃、赃款挥霍。

2.2020年6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全在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元通大桥东侧200米处,采取砸玻璃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移动便利店内,窃得店内的现金88元,白色苹果6手机1部,吉祥兰州香烟1条,黑兰州香烟1条,紫兰州香烟1条半,以及炫迈口香糖、三炮台、点心、黄河啤酒等物,实物价值共计773元。作案后,手机丢弃、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3.2020年6月29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全在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813号中国电信营业厅,乘无人之机进入店内,窃得店内维修柜台抽屉里的64G金色苹果6plus手机1部,价值348元人民币。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视频监控截图等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全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全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全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全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莉

                                     书记员:王雅婷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3宗;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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