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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57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06年9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1月因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11月因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8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另案起诉)、刘某乙(另案起诉),经合谋各占三分之一股份,并招募被告人代某某(另案起诉)、闫某某(另案起诉)等工作人员,共同开设赌场。自2018年11月下旬至2019年3月初期间,先后在**、**区域的蔬菜大棚、树林等地经营流动二八杠赌场,每场赌客人数均超过20人,共计开设赌场50余场。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另处被告人代某某及证人朱某某、季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姚某某、邢某某外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张某伙同李某某、刘某乙等人共同开设赌场的事实;

2.同案另处被告人刘某乙与朱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实张某是赌场老板之一;

3.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两次开设赌场前科与一次赌博劣迹情况;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情况;

5.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学

检察官助理:林新颖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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