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8〕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徐国锋,别名张小虎,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捕前住浙江省衢州市**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31日被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11日、2018年4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3月9日、2018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11月23日20时许,在原永昌县**镇“**酒家”务工的被告人张某某和永昌县**公司原司机张某某一起到永昌县城关镇鼓楼西北角原“贵族梦迪厅”,张某某在正跳狂欢舞的“坐台”小姐王某某腿部用膝盖顶了一下,双方搭言不当,起了争执,王某某将张某某的衣领撕住并将张某某推了一把,并对在迪厅领舞的被害人杜某某喊,“杜哥,有人要打我”,杜某某过来对张某某说:“你干啥呢,跑到我们这地方来捣乱来了”。期间,与王某某一起跳舞的陈某某见双方起了争执,遂将张某某推出舞厅。被告人张某某向杜某某肚子捅了一刀,致杜某某腹部主动脉破裂,经抢救无效,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持刀逃至永昌县**公司办公楼二楼张某某宿舍,将刀藏匿于该房间窗帘盒上。次日凌晨,逃往兰州、上海、浙江等地。永昌县公安局于2002年4月1日对被告人张某某上网追逃,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杜雄明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成芳
2018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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