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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怀疑被害人雷某某盗窃其放在福州市晋安区鹤林高架桥下的物品,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当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一根铁棍和一把匕首,头戴黑色头套,骑自行车至福州市晋安区鹤林路与连江北路交叉路口附近路边找到被害人雷某某。张某某先持铁棍殴打雷某某背部,随后二人发生拉扯,张某某用匕首捅伤雷某某左侧腹部,雷某某受伤倒地。张某某骑自行车逃离现场。作案工具匕首在逃跑过程中丢失,铁棍被张某某丢弃在晋安区北二环金鸡山隧道内。经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020年1月19日上午11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铁棍和自行车的物证照片;

2.书证:提取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图侦报告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20〕714号、1115号鉴定书;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抓捕现场讯问视频、被害人询问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骏

检察官助理:黄玉琪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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