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龙泉”,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2000********,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张伟(已判决,下同)、罗绍龙(已判决,下同)、聂坤坤(已判决,下同)四人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清河地洗车城北侧门口将被害人付某某放置在大众朗逸车内的现金1900元盗走。
2、2019年1月3日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张伟、罗绍龙、聂坤坤四人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拉大道U酒店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酒店门口的路虎发现4汽车车窗玻璃砸破并将车内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一部苹果X手机、7包红河道香烟盗走。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苹果6PLUS手机的价值为5441.52元,被盗苹果X手机的价值为5606.11元,被盗7包红河道香烟的价值为700元,被砸毁路虎发现4左后车窗玻璃的价值为2300元。
3、2019年1月3日05时0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张伟、罗绍龙、聂坤坤四人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宏文市场旁惜梦酒店门口将被害人加三布工停放在酒店门口的路虎揽胜运动款汽车车窗玻璃砸破并将车内的六条大重九香烟、六瓶国窖1573白酒盗走。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六条大重九香烟的价值为6000元,被盗六瓶国窖1573的价值为5400元,被砸毁路虎揽胜汽车运动款右后门玻璃的价值为2640元。
4、2019年1月3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张伟、罗绍龙、聂坤坤四人至云南省大理市双廊镇正觉寺南侧环海路复线路段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奥迪A4车储物箱内的一个千足黄金手镯盗走。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镯的价值为12104.12元。
5、2019年1月3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张伟、罗绍龙、聂坤坤四人至云南省大理市双廊镇长育村李俊宏家门前空地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路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破后,将车内的三十条中华香烟、十五条大重九香烟、普洱茶四十二饼、一瓶白酒及云烟盗走。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15条大重九香烟的价值为15000元,被砸毁路虎揽胜越野车左后侧玻璃的价值为950元。
2019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复兴村59号旁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和和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赵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伟、罗绍龙、聂坤坤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张伟、罗绍龙、聂坤坤共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为52151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参与犯罪,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紫晗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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