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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杨某甲等盗窃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财富,小名小咪,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2016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小名小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2*******,苗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0*******,苗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利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5日被水城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米箩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龙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4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BX****力帆牌轿车搭乘被告人杨某甲、龙某甲来到水城县米箩镇米箩村达桥组。杨某甲、龙某甲二人将朱某某经营的兄弟修理厂内的钢盖等废铁盗取后搬运到一僻静小路旁,由张某某驾驶贵BX****的力帆牌轿车将盗得的废铁装车运回家中存放。同日杨某甲、龙某甲步行来到水城县米箩镇米箩村达桥组钞某某家鸡圈旁,将钞某某喂养的9只本地母鸡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被盗的412kg废铁价值人民币989元。被盗9只本地母鸡价值人民币1147元。

2、2020年04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BX****力帆牌轿车搭乘杨某甲、龙某甲来到水城县米箩镇新街段某某经营的**烤鱼店门口。三人将**烤鱼店门口鱼池内的6条江团鱼盗走。回家后,三人将被盗6条江团鱼吃掉。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被盗6条江团鱼价值人民币240元。

3、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BX****力帆牌轿车搭乘被告人杨某甲来到水城县米箩镇新街,各自寻找目标盗窃。二人将张某甲家门口几个废旧水泵盗走后放在车上运回家中。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的38kg废旧水泵价值人民币91元。

4、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某甲将水城县米箩镇新街严某某住房楼梯间处的一辆自行车盗走,运回家中。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76元。

5、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BX****力帆牌轿车搭乘被告人杨某甲、龙某甲来到水城县米箩镇倮么村号山组。三人将冉某某经营的**修理厂内的废铁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被盗105kg废铁价值人民币252元。

6、2020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BX****力帆牌轿车搭乘被告人杨某甲、龙某甲来到水城县米箩镇倮么村夹岩组。三人将王某某经营的**修理厂内的废铁盗走运回家中存放。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被盗的642kg废铁价值人民币1541元。

7、2020年04月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BX****力帆牌轿车搭乘被告人杨某甲、龙某甲来到水城县米箩镇倮么村阿德组陆某某家门口。将陆某某喂养在院坝中的2只公鸡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被盗的2只公鸡价值人民币180元。

8、2020年0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BX****的力帆牌轿车搭乘被告人杨某甲、龙某甲来到水城县米箩镇老街聂某某家门口,三人将聂某某家门口堆放的废铁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被盗150kg废铁价值人民币360元。

9、2020年04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BX****力帆牌轿车搭乘被告人杨某甲、龙某甲来到水城县果布戛乡兴隆村场坝组。三人将毛某某家50斤腊肉盗走运回家中存放。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被盗的25kg腊肉价值人民币1517元。

10、2020年0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BX****力帆牌轿车搭乘杨某甲、龙某甲来到水城县**乡**村一组。三人将胡某某家2只本地公鸡盗走运回家中。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被盗的2只本地公鸡价值人民币300元。

11、2020年04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BX****力帆牌轿车搭乘杨某甲、龙某甲来到水城县**镇**村**组李某某家门口,三人将李某某家门口放着的电焊机、电锤、扣件等物品盗走运回家中。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被盗的电焊机、电锤、扣件价值人民币3570元。

12、2020年04月0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BX****力帆牌轿车搭乘被告人杨某甲、龙某甲来到水城县**镇**村**组郑某某家门口。三人将2只公鸡盗走运回家中。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被盗的2只公鸡价值人民币240元。

13、2020年0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BX****力帆牌轿车搭乘被告人杨某甲、龙某甲来到水城县**镇**村**组申某某家门口。三人将申**家玩具车1只电瓶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申某某家被盗的1只电瓶价值人民币106.7元。

14、2020年0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BX****力帆牌轿车搭乘被告人杨某甲、龙某甲来到水城县**镇**村**组陈某某家门口。三人将陈某某家的废旧生铁磨机盗走存放家中。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废旧生铁磨机重44kg,价值人民币88元

15、2020年0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BX****力帆牌轿车搭乘被告人杨某甲、龙某甲来到水城县**乡**街上缪某某摩托车修理店门口。三人将缪某某堆放在门口的摩托车废旧发动机盗走运回家中。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摩托车废旧发动机重229kg,价值人民币550元。

16、2020年0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BX****力帆牌轿车搭乘被告人杨某甲、龙某甲来到水城县**镇**村大寨组**超市门口。三人将张某乙家堆放在超市门口的辣椒面、小豆、花生、花椒、苦荞皮、豆腐皮、糯米皮等物品盗走运回家中。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价格鉴定,被盗辣椒面、小豆、花生、花椒、苦荞皮、豆腐皮、糯米皮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446.2元。

17、2020年0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BX****的力帆牌轿车搭乘被告人杨某甲、龙某甲来到水城县**镇**村**组张某丙门口。三人将张某丙家喂养在猪圈内的8只公鸡盗走运回家中。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被盗8只公鸡价值人民币300元。

18、2018年01月02日凌晨02时许,张某某同杨某乙(已判刑)来到苏某某租住在水城县双水街道办黄家桥社区景海路的房屋门口,张某某用自制工具将房门打开后站在门口放哨,杨某乙进入房间将苏某某放在客厅桌子上的两台黑色笔记本电脑及苏某某放在卧室的一台平板电脑和现金人民币600余元盗走。二人将盗得现金平分,杨某乙将盗窃所得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及一台平板电脑带走,杨某乙将盗窃所得平板电脑放在家中,将盗窃所得两台笔记本电脑丢弃在水城县双水街道办明硐湖中。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被盗的华为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389元。被盗金立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965元。

19、2018年01月22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同杨某乙(已判刑)在水城县双水街道办**宁酒店门外发现**酒店内柜台上有香烟。二人商议后,由杨某乙负责在**酒店旁的路边放哨,张某某从**酒店后窗翻窗进入**酒店,将放置在**酒店内柜台上的21条香烟盗走并通过后窗递给杨某乙,张某某又返回**酒店内将现金200余元人民币盗走并从后窗翻出,杨某乙与张某某将盗窃所得现金及香烟平分。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被盗21条香烟价值人民币4130元。

经审查:2020年0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某甲、龙某甲、杨某乙(已判刑)先后流窜到水城县米箩、阿戛、勺米、果布戛、猴场、蟠龙等地,在居民住宅区域以盗窃电瓶、废铁耙、鸡、鱼或生活用品为主,将所盗窃的电瓶、废铁耙等物品堆放于水城县**乡**村**组家中,准备一次性贩卖获利,其余鸡、鱼等生活用品留着自用。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涉案犯罪事实20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0677.9元。被告人杨某甲涉案犯罪事实18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193.9元,被告人龙某甲涉案涉案犯罪事实16起,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382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张某丁、朱某某、段某某等三十余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龙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某甲、龙某甲、杨某乙(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流窜作案盗窃他人财物,盗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述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2、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龙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盗赃物已多数返还,可以酌定对上述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4、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建议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以被告人杨某甲、龙某甲罪涉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飞亚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龙某甲现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57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被告人各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赃物(详见赃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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