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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三部未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821989********,汉族,小学肄业,**KTV服务生,住三门峡市**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2007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6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于2020年8月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犯罪,于2020年9月11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11999********,汉族,初中肄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于2020年8月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犯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张某某(另案处理)到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之前,将其使用的手机交给被告人张某某,后张某某将手机交给张某某女朋友被告人李某某,并交代李某某将张某某手机关机。2020年7月31日晚,在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办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等系列案件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公安机关正在查找张某某手机,该手机内储存有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该情况,并让其将手机尽快处理掉,二人商定将张某某手机卖掉。2020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将张某某手机上的微信、支付宝卸载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微信截图、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详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军周

检  察  官:杜秀明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渑池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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