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146号
被告人张全雨,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2012年11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7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2月2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0年11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7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14年4月25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7月因赌博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阚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全雨、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阚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全雨、阚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2月始,被告人张全雨、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开设、经营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905弄38号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一网打尽”八联机一台、“聚宝盆”八联机一台。2020年1月14日15时许,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至上址抓获参赌人员陈某某、黄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等多人,当场缴获具有赌博功能的上述赌博机十六台。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张全雨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作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始作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黄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张某乙、韦某某、纪某某、某某乙、范某某、孙某某、曹某某、张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赌博机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实被告人张全雨、阚某某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艺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全雨移动电话、赌博机、赌资等物的事实。
3.行政处罚决定书、笔录,证实参赌人员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及张某乙等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证实涉案的十六台游艺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的事实。
5.关于案发的工作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张全雨、阚某某到案情况的事实。
6.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全雨、阚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张全雨系累犯的事实。
7.被告人张全雨、阚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全雨、阚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全雨、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用于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全雨、阚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全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全雨、阚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阚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乔萍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全雨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区看守所(番号:2**/2090****);被告人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暂住处,联系电话1350170****。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说明书》各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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