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公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天桥区**庄**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庄**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7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天桥区**庄**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街。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10月9日、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2019年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22日、2019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2019年1月22日、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元月,济南市天桥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与济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合作开发济南市中低价位商品房**居住区和**旧村改造项目,由**居委会提供土地,**置业取得商业用地一块并负责在**庄**庄村民安置房。2011年,由**置业建设的安置房一期项目交付**居委会分配给**村民,**居委会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临时协议明确剩余未安置建筑面积。2015年,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依法取得上述商业用地后在本市天桥区**路建设*****二期项目。2017年,**置业建设的安置房二期项目竣工,但供电设施配套未完成,不具备入住条件,始终未交付给**居委会。安置房二期项目和*****二期项目均由山东**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建。
2018年2月1日,通过全体居民参与投票选举并公告,被告人张某某为**居委会第四组居民代表小组成员。同年6月15日,张某某在“**新居大家庭”微信群中发表煽动村民堵门的言论,得到微信群中村民的支持,表示“具体听张某某的”、让张某某带头。同年6月21日张某某在“**村民权益群”中发公告号召大家到三箭门口集合。同年6月22日9时许,村民聚集到**居委会后,不满张某某居委会主任毕某某(另案处理)对于分房问题的解释。被告人马某某因分房问题解决不了,推电动车边走边喊“房子分不了,去堵**工地”,带领村民到*****二期工地北侧西门门口,并把电动车停在门口,村民跟随马某某在*****二期工地北侧东、西门外聚集,阻止工地车辆和人员正常出入。11时许,张某某在“**新居大家庭”微信群中号召村民吃完饭到**工地门口换班。13时许,张某某与张某甲、赵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前往**新居小区物业仓库搬帐篷,并将帐篷搭在工地北侧东、西门外堵住大门。14时许,张某某联系马某某(另案处理)制作三条横幅“还我土地、还我家园、还老百姓一本明白账”,并将其中二条横幅悬挂于工地北侧东、西门前拦住大门,堵门期间东门外还安置喇叭循环播放“黑心**、还我家园、还我土地”。18时许,**工地工人李某某欲从工地北侧东门离开工地时,与赶来处理的张某某、张某乙(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张某某用巴掌打李某某的脸一下。
村民经派出所、办事处、居委会多次劝离仍不离开,直至6月23日12时许,滞留人员被民警强制带离现场。堵门期间,施工工地内的三辆混凝土罐车无法驶离工地,两辆装有混凝土的混凝土罐车无法进入工地,造成**公司损失共计16825元。堵门一事经村民在微信群中号召,在微博、微信朋友圈内被多次转发,济南民生警务平台多次接到诉求电话。
2018年7月2日、9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横幅1条,帐篷2顶;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户籍证明、表现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网页截图、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工作联系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张庄建设用地合同及补充协议、张庄居委会拆迁补偿临时协议、工作笔记、证明、公告、接处警登记表、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刑事技术照片等;3.证人孙某某、李某某、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张某某辨认微信号、微信好友及微信群聊天记录、李某某、打人地点的笔录,马某某辨认电动车的笔录,马某某辨认张某某和横幅的笔录,张某甲、李某某辨认张某某的笔录,郑某某辨认李某某、张某某的笔录,乔某某、齐某某辨认马某某的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手机录像,数码鹰录像,电子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张某某是首要分子,马某某积极参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辛伟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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