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潜江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1989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5月27日因犯流氓罪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9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年7月因赌博、吸毒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0月29日因吸毒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月8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潜江市**街道**村**组。2012年12月24日因吸毒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13日因吸毒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9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日因吸毒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月8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刘某在潜江市园林街道中南世纪锦城小区9栋楼下被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刘某身上查获仿64式手枪一支。经鉴定,该枪支是发射以火药为动力制式子弹的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2019年1月7日16时许,民警对被告人张某某租住的中南世纪锦城小区9栋**室进行搜查。从主卧吊顶沿上查获蓝白色布包中锡纸包裹透明自封袋装白色晶体3袋(共重150.25克),从主卧电脑桌右抽屉查获透明自封袋装白色晶体1袋(重5.72克)、透明自封袋装红色片剂4颗(重0.35克),从主卧电脑桌左抽屉查获蓝色自封袋装红色片剂11颗(重0.97克)、橙色自封袋装褐色粉末1袋(重0.13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红色片剂、褐色粉末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月10日14时许,民警对被告人张某某居住的潜江市园林街道湖滨领地小区14栋**室进行搜查。从主卧厕所窗台外沿查获茶叶包装袋中蓝色自封袋装红色片剂99颗、绿色片剂1颗(共重9.42克),从主卧厕所洗面台上查获透明自封袋装白色粉末1袋(重0.45克),从主卧床底下查获红色片剂1颗(重0.09克),从书房书架柜上查获锡纸包裹红色片剂半颗、白色晶体少许(共重0.1克)。经鉴定,上述红色片剂、绿色片剂、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毒品入库登记单、房屋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丁某某等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称量记录、取样笔录、提取检材记录及照片;6.抓获、搜查视频;7.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持有,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枪支而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冰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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