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19〕582号
被告人张克兵,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汽车修理,户籍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乡**村**村**号,暂住本区**路**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人黄某平,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9********,汉族,大专文化,吉阳**养老院医生,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乡**村**村**号,暂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1990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张虎,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在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暂住本市普陀区**路**号**座**室。
上述三名被告人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凯,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克兵、黄某平、张虎、张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克兵、黄某平、张虎、张凯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克兵、黄某平、张虎、张凯、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以借条翻倍、走虚假银行流水的“套路贷”方式致使借贷得本金人民币37.6万元的被害人何某某无力偿还利滚利后的钱款,并迫使何某某将其在本区**街**弄**号**室的房产抵押给张克兵。后张克兵、刘某某以先将房产交易给他人,由他人贷款、何某某还贷,待何某某还清贷款便会将房产归还为由,诱骗何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将该处房产以人民币120万元的价格交易给曹某乙,何某某收取房款后将其中111万交予被告人张克兵,由张克兵、刘某某等人分赃花用。
被告人张克兵、黄某平、张虎、张凯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先后从张克兵处借款37.6万元,后在张克兵、刘某某等人的诱骗下,将房产以120万的价格过户给他人,自己得款9万,余111万给了张克兵。其间,黄某平、张虎、张凯帮助张克兵转账制造虚假流水,黄某平、张凯参与抵押、出售房产过程。其辨认出刘某某及买其房产的曹某乙父子。
2.证人曹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10月从妹夫刘某某处得知顾村一处房产因房东欠钱急于出手,价钱便宜,遂决定购买。后以120万的价格该房屋,房东何某某将房产过户给其儿子曹某乙,不久后以200余万的价格转卖。其不知道何某某与刘某某有无债权债务关系,刘某某向其借过七八次钱,均已归还。
3.证人曹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10月通过其姑父刘某某的关系从何某某手下买下**街**弄**号**室房产,付全款120万,2016年夏天,其将房产转卖。
4.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证实,张克兵开了一家小贷公司,做放贷生意,带着“阿凯”、黄某平等人一起做。2015年11月9日,张克兵告知其有人会打款给其一万元,后其收款。
5.《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曹某乙于2015年10月26日以120万的价格从何某某处购得**街**弄**号**室房屋。后将该房屋以229万元的价格转卖。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张克兵、黄某平、张虎、张凯之间及其四人与何某某之间均有转账,且存在多次张克兵一方转账给何某某后,何某某立即转回的情况。
7.被告人张克兵、黄某平、张虎、张凯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张克兵等四人均系被抓获。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克兵、黄某平、张虎、张凯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克兵、黄某平、张虎、张凯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克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黄某平、张虎、张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克兵、黄某平、张虎、张凯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张克兵判处有期徒刑十一至十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对黄某平、张虎、张凯判处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莉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克兵、黄某平、张虎、张凯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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