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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光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邛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建成、刘苗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以邛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光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邛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被告人张光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号。2007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张光某在蒲江县甘溪镇怡和新居小区门口墙边贩卖冰毒一小包给王建成(已起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收取毒资1200元。王建成将该毒品吸食一部分后,2020年8月5日16时许,在蒲江县大塘镇卫生院旁一卷帘门下放置一小包冰毒,并将该包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苗(已起诉)。

刘苗从中留取一部分后,以780元的价格将剩余冰毒贩卖给徐某某。民警从购毒人员徐某某身上搜出冰毒1小包(净重为0.4克),从被告人刘苗身上搜出冰毒1小包(净重为0.21克)。

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徐某某处查获的1小包疑似冰毒和刘苗处查获的1小包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光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故意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邛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邛崃市人法院

检  察  官 陈志航

2020年12月23

   

附件:

     1.被告人张光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提讯证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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