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生态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张光熙,男,朝鲜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41967********,初中文化,居民,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芦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聂海峰,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191973********,大学本科,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镇**村**组,2018年11月1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芦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31271987********,初中文化,农民,住芦山县**镇**村**组**号附**号,2014年5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芦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芦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61983********,初中文化,住天全县**乡**村**组**号,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芦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61985********,初中文化,农民,住天全县**乡**村**组**号,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芦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芦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71969********,初中文化,农民,住芦山县**镇**村**组**号,1993年12月1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芦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芦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芦山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满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21975********,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乡**村**号,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芦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芦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被芦山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74********,专科文化,居民,住沈阳市沈河区**街**号,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芦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芦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芦山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61980********,专科文化,农民,住天全县**乡**村**组**号,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芦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芦山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光熙、聂海峰、黄某甲、汤某某、黄某乙、高某某、李某甲、常某某、李某乙涉嫌污染环境一案,于2018年12月28日向芦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乙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8日,芦山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7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张光熙、聂海峰与被告人汤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高某某、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9人共同出资,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芦山县一废旧煤矿内,修建并安装利用废旧电瓶炼制铅锭的厂房、设备。后张光熙、聂海峰等从成都购买废旧铅蓄电池,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雇佣多名工人将废旧电池拆解,炼制铅锭。期间,张光熙、聂海峰等总共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不低于200吨。案发后,经测试:旧电瓶外壳净重9360kg,炉渣净重32450kg,旧电瓶内芯(铅板)净重11967kg,碎电瓶外壳净重16219kg,除尘器收集粉尘净重23448kg,覆膜砂(铁屑)净重20412kg,铅锭净重16952kg。经专家组人员认定:确认现场处置的废旧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HW49 900-044-49。经监测:分解车间沉淀池1号土壤中铜、铅不达标。露天沉淀池、电瓶内液体收集池(2)号、电瓶内液体收集池(3)铜、锌、铅、镉、PH值等均不达标。经检测:1#铅块含量为99.51%,2#铅块含量为99.6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专家组意见,检测报告、铅块检测报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光熙、聂海峰、黄某甲、汤某某、黄某乙、高某某、李某甲、常某某、李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废物业务,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八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海峰到案后规劝被告人常某某、李某甲到案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宝林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光熙、聂海峰、黄某甲、汤某某、黄某乙现羁押于宝兴县看守所。
2. 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常某某、李某乙现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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