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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7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张某某1988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12年8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2013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涉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西门坝街西门市场9号楼外尾随受害人曹某某身后,当曹某某与朋友行至顺庆区科苑街123号“刘菜板”商店附近时,被告人张某某迅速从后面靠近受害人曹某某,用左手将受害人曹某某放于外衣左口袋内的一部手机夹出后放入自己上衣左上口袋内,随后被告人张某某从就近的通道进入西门市场内并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1333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得知作案地附近有监控,公安机关正在开展调查,于是委托其朋友苏某某以捡拾的名义将手机交回公安机关,后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 月19日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人程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照片;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敏

检察官助理:代雨潇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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