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张光亮,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光亮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左右的一天,邱某某(另案处理)让被告人张光亮帮忙联系购买2万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吸食和贩卖,承诺可以让其免费吸食毒品,张光亮答应帮忙购买毒品。10月14日,张光亮通过电话联系朋友胡某某(另案处理)要其帮忙购买2万元的冰毒,并同意从2万元毒资中扣除2000元作为开销,胡某某表示同意。当晚23时许,胡某某和向某某从广西三江县租车回到武冈,张光亮从邱某某处拿到2万元现金,在洞新高速武冈西出口附近交给胡某某。胡某某从邵阳市刘某某(身份未查实)处以18000元的价格购得约50克冰毒后,和向某某从中吸食了一些,将剩下的约46克冰毒在洞新高速武冈西出口附近交给张光亮,张光亮在武冈市普岭路将冰毒交给邱某某。
2020年10月16日晚,因邱某某要外出几天,便将上述剩下的冰毒交给张光亮保管。10月17日上午9时许,民警在武冈市**乡**村**组**号张光亮家中将被告人张光亮抓获,从其二楼卧室床上一件黑色西服左内口袋里查获冰毒疑似物二袋。经称量和鉴定,上述冰毒疑似物共重27.24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张光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被告人张光亮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光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光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光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张光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张光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光亮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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