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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贩卖、制造毒品)_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报经德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李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借给李某某十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后李某某未按时还款,银行向李某催收,李某便向张某某索要借款。张某某提议由李某出资,其找人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牟利后用于偿还银行借款。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将取出的住房公积金七万元交给张某某用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8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与黄强(男,另案处理)共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由李某负责出资,王世伟(男,另案处理)负责购买制毒工具和制毒原料,张某某负责寻找制毒场所和打下手,黄强负责制造。2019年8月23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黄强驾驶李某公司的川F*****面包车将3公斤麻黄素运至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张某某原邻居王某某废弃的房屋内进行脱氧,然后将毒品半成品转移至德阳市旌阳区**巷**号**小区**栋**单元**室黄强家中结晶制成1700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之后,张某某将分得的800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所得赃款交由李某用于偿还银行借款。2019年8月27日,李某向卡号为622913005********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存入人民币6万元。

2019年9月初,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再次联系黄强,准备再次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李某、黄强、王世伟等人出资购买了6公斤麻黄素,其中李某出资8万元。9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张某某老家等待,被告人张某某与黄强驾驶川F*****面包车到王某某废弃的房屋内进行脱氧,因用于脱氧的搪瓷桶破损,二人将未反应完成的毒品半成品带至张某某老家存放。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到德新加油站找王世伟拿回一个搪瓷桶,因该桶仍然破损,三人遂放弃脱氧返回德阳市区。9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黄强再次到王某某废弃的房屋内脱氧,并将毒品半成品转移至张某某老家准备结晶。凌晨5时许,民警在张某某老家外的农田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黄强逃离现场。民警在张某某老家查获甲基苯丙胺0.4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共计29. 9957千克,以及大量制毒工具和制毒原料。早上8时许,民警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内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丽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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