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龚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及同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镇**社区二次盗走副食店内的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452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镇**社区**街**号被害人龚某某的副食店内,盗走龙凤呈祥(软魅力朝天门)香烟15条、天子(金)香烟8条、玉溪(软)香烟14条、云烟(软珍品)香烟9条、利群(新版)香烟6条、中华(硬)香烟12条、中华(软)香烟1条、芙蓉王(硬)香烟3条。上述被盗香烟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3895元。2019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香烟中的天子(金)香烟8条、玉溪(软)香烟14条、云烟(软珍品)香烟9条、利群(新版)香烟6条、中华(硬)香烟12条、中华(软)香烟1条、芙蓉王(硬)香烟3条卖至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电器旁的张某某烟酒回收摊位。
2.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镇**社区**街**号被害人赵某某的副食店内,盗走玉溪(软)香烟3条。上述被盗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0元。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街道**门市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龚某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公司证明、张某某手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45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国东方
检察官助理:王凤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一十七页,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
4.上述被盗香烟均已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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