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2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6********,汉族,高中文化,电焊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村委会**村,现住巢湖市**街道**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趁其工作的巢湖市**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无人看管之际,先后八次从公司生产车间一破损窗户翻窗进入公司内部,将公司内的废旧钢材及铁刨花偷走,后销售给巢湖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22180元。其中2020年1月5日这次张某某盗窃废旧金属约6800千克,非法获利人民币15360元,后经巢湖市价格认定监测中心认定,被盗废旧金属价值人民币16830元。所获赃款已被张某某挥霍。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巢湖市夏阁镇**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及前科材料、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一飞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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