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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03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7********,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号。因吸毒,于2018年4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8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治安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因吸毒,于2019年8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又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8月4日18时许,邵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冰毒,被告人张某某向上家周某某(另案处理)支付3300元购买冰毒一包,邵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3300元毒资,后被告人张某某将用纸巾包裹的一包冰毒放置在瑞安市**街道**锦园**幢**单元**楼的电缆井处交付给邵某某。

2019年8月11日,许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冰毒,被告人张某某向上家王某甲(另案处理)支付4000元购买冰毒五包,许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500元毒资,后被告人张某某在瑞安市**大酒店门口将一包毒品疑似物交付给陈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被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一包。经称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4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8月24日,赖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冰毒,被告人张某某向上家支付400元购买冰毒一包,赖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400元毒资,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温州市鹿城区**公园门口将一包毒品疑似物交付给赖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被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一包。经称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3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2019年8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瑞安市**街道**锦园****单元**室的家中容留王某乙、李某某、“**”三人吸食冰毒。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瑞安市**街道**锦园小区被民警抓获。

2019年11月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瑞安市**街道**老人公寓**楼的家中容留林某某、周某某、薛某某、“**”四人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瑞安市**街道**老人公寓**楼的家中容留林某某、周某某二人吸食冰毒。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瑞安市**街道**老人公寓**楼的家中被民警抓获。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瑞安市**街道**老人公寓附近被民警抓获,并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尿检,尿检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话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病情诊断书、病历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邵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王某甲、赖某某、李某某、王某乙、薛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勘验笔录、尿液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毒品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志秋

检察官助理 陈文博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95775****、130226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卷宗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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