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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00000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组,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因涉嫌抢劫罪,2004年11月18日经本院(原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26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某甲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王某甲、杨某丙(后人已判刑)共谋抢劫来盘州市板桥镇梅子冲买兰花的云南老板。次日上午,张元某甲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王某甲、杨某丙六人持匕首、杀猪刀、火药枪在盘州市板桥镇梅子冲村后面的小路上等候,当被害人某丁、杨某戊、王某乙三人经过时被张元、杨某甲等人抢走人民币8000余元。被害人某丁、杨某戊、王某乙出具谅解书对张元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3名被害人财物共计8000余元。抢劫行为发生在1995年8月,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适用1979年刑法,张某某的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给予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给予从宽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花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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