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00000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村**组,现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区**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04年11月18日经本院(原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6日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王某甲、杨某丙(后六人已判刑)共谋抢劫来盘州市板桥镇梅子冲买兰花的云南老板。次日上午,张元礼、张某甲、张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王某甲、杨某丙六人持匕首、杀猪刀、火药枪在盘州市板桥镇梅子冲村后面的小路上等候,当被害人杨某丁、杨某戊、王某乙三人经过时被张元礼、杨某甲等人抢走人民币8000余元。现被害人杨某丁、杨某戊、王某乙出具谅解书对张元礼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3名被害人财物共计8000余元。抢劫行为发生在1995年8月,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适用1979年刑法,张某某的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给予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给予从宽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花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