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贷款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5月22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具备贷款资质的情况下,与贷款中介合谋并使用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等虚假材料骗取天津**银行开发区支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并导致贷款逾期未还。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告人张某某委托亲属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合计70435.22元。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期间又发现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力军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