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7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政金,绰号老郑,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移送仙游县公安局并案处理,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27日。
被告人黄志华,绰号华少、华总,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曾因诈骗,于2019年3月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27日。
被告人陈皓,绰号耗子,男,1990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族**自治州,现住****族**自治州**市**村**坡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海平,绰号疯海,男,1991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乡**村****号。曾因敲诈,于2012年12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8月18日。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街道**巷*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2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3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移送仙游县公安局并案处理,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3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移送仙游县公安局并案处理,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27日。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9年3月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3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8月6日。
被告人蒋在成,绰号老三,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现住毕节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傅某甲,绰号车神,男,1990年**月**日出生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宣扬恐怖主义,于2018年6月2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8月11日。
被告人肖某甲,绰号啊强,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现住泉州市**区**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5年6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6年12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政金、陈海平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志华、陈皓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林某乙、黄某甲、杨某某、傅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蒋在成、肖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 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6日至10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25日至9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开始,以被告人张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敲诈勒索、虚假诉讼、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手段依托被告人黄志华、郑政金、林某甲、陈某甲开设的三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套路贷”模式牟利。平时由被告人黄志华、郑政金、林某甲、陈某甲发布“小额贷”广告,以低利率、放款快、无质押等假象,诱骗被害人前来借贷。被害人借贷前,由被告人黄志华、郑政金对被害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评估,再将评估情况告知被告人张某某,由被告人张某某审核进行放款。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人张某某、黄志华、郑政金、陈某甲欺骗被害人签下多倍虚高借款合同等虚假借款凭证,公司以平台费、保证金、砍头息等名义预先扣取费用,随后按期收取日利息1%以上的畸高利息,在被害人出现逾期时,被告人张某某、黄志华、郑政金、陈某甲便组织被告人陈皓、林某乙、杨某某、傅某甲、黄某甲、陈海平、蒋在成、肖某甲等人以言语威胁、上门滋扰、贴白布条、贴字报、泼油漆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或亲友履行虚假借款凭证,甚至进行虚假诉讼。
一、虚假诉讼
1、2016年5月20日,被害人苏某某经过被告人郑政金的介绍欲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张某某在查看被害人苏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后,扣除0.2万元手续费,实际放贷4.8万元,并诱骗被害人苏某某签订一张30万元的虚高借条,傅某乙、刘某甲作为担保人签名。截至2017年1月7日,被害人苏某某共向被告人张某某还款9.34万元。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被害人苏某某签订的30万元虚高借条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苏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协商撤诉,被告人张某某要求再还11.8万元才肯撤诉。2017年11月7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以(2017)闽0305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某某支付给张某某30万元,并以月2%支付相应利息,傅某乙、刘某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害人苏某某因此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名单。
2、2017年2月20日,被害人戴某甲通过被告人陈某甲的介绍欲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3.5万元,在被告人陈某甲位于仙游县**的典当行里,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被害人戴某甲签订12万元房产抵押合同一份及借款金额放空的借条一份的不平等借款协议。被害人戴某甲不肯,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就向被害人戴某甲敲诈,要求被害人戴某甲支付3500元的平台费用及3500元的介绍费,并将被害人戴某甲带进车中。被害人戴某甲怕被殴打,被迫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放款的时候,被告人张某某扣去了前十天的利息0.35万元以及保证金0.35万元,再扣除被告人陈某甲0.3万元的介绍费,被害人戴某甲实际收款2.5万元。截至2017年7月20日,被害人戴某甲共还款4.55万元给被告人张某某。之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电话、微信滋扰的方式让被害人戴某甲还钱,并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去被害人戴某甲家的店面喷漆。随后,被告人张某某用被害人戴某甲签订的12万元的房产抵押合同以及一张9万元的借条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对被害人戴某甲位于仙游县**街道*****号楼****的房产进行保全。被害人戴某甲被迫找被告人张某某调解,被告人张某某要求再还13万元就撤诉。2018年4月20日,被害人戴某甲只得向被告人张某某再付13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才从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撤诉。
3、2017年3月,被害人刘某乙欲向被告人郑政金借款1万元,扣除手续费、介绍费等费用,实际收款0.68万元,约定利息每天0.02万元,并签订2万元虚高借条。之后,被害人刘某乙无力长期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郑政金便不断为其平账垒高债务,并诱骗被害人刘某乙分别签下二张5万元、6万元的虚高借条。截至2017年6月11日,被害人刘某乙共还款2.3万元。后来,被害人刘某乙因赌博被行政拘留无法按时还款,被告人林某甲便肆意认定违约,要求按每天0.1万元的利息结算还款。被害人刘某乙不同意,被告人郑政金便开始电话轰炸讨债,无果后纠集人员到被害人刘某乙家中讨债,后被害人刘某乙父亲转账22500元给被害人刘某乙,被害人刘某乙按被告人张某某的要求到仙游县**镇**附近的**银行取现225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收到钱后谎称会将11万元的欠条归还给刘某乙父亲,结果被告人张某某未归还11万元虚高借条,并将此借条起诉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并获胜诉【(2017)闽0305民初3751号】,致被害人刘某乙名下房产被保全,被害人刘某乙也因此笔借款的虚假诉讼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4、2017年8月31日至9月18日,被告人陈海平在事先摸底了解到智力障碍人士即被害人戴某乙名下有不动产的情况下,用言语诱骗以超高利息、虚高借条向被害人戴某乙出借贷款,后又通过言语威胁让被害人戴某乙继续借本还利。被害人戴某乙共收到被告人陈海平、张某某等人实际借款50000元,书写借条十几张,借款金额累计40多万元。之后,被告人陈海平多次纠集他人到被害人戴某乙爷爷戴某丙家上门暴力催债,戴某丙被迫还款4万元。此后,被告人陈海平又三次带人上门讨债,两次去戴某丙位于仙游县**街道**KTV旁的的家中强行搜查;一次去戴某丙**乡老家住处,并到被害人戴某乙父亲戴某丁住处使用踹门、泼漆、堵钥匙孔、贴大字报等暴力方式进行讨债,戴某丁被迫又还款7万元。为达到侵占财产的目的,被告人张某某以被害人戴某乙签订的两张10万元的虚高借条起诉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并对被害人戴某乙位于仙游县**镇**村***街***号*号楼****室的不动产予以保全,戴某丁被逼无奈,只能举家搬迁。2019年12月3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以(2017)闽0305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害人戴某乙应支付给张某某2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
5、2017年11月,被害人陈某乙联系被告人林某丙借款,被告人林某丙就将陈某乙的联系方式发给被告人张某某。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被害人陈某乙,并到被害人陈某乙位于仙游县**镇*****的家中进行“家访”后同意借款1万元给被害人陈某乙,并要求书写一张10万元的虚高借条。放款的时候,被告人张某某扣掉0.2万元的平台服务费、0.1万元的押金及0.05万元的头息,实际上放款0.65万元给被害人陈某乙。借款后,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讨债,并要求被害人陈某乙还款4.5万元,被害人陈某乙被逼无奈,将房子低价变卖他人。截至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陈某乙共还款1.14万元。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10万元的借条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2018)闽0305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害人陈某乙及妻子陈某丙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息。2018年10月30日,被上诉人张某某以双方同意庭外和解为由,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法院以(2018)闽03民终2308号裁定书准许张某某撤诉。
6、2017年12月,被告人郑政金利用被害人吴某甲急用钱的心态,称车辆抵押能在他公司贷款24万元诱使吴某甲办理相关手续,伙同林某丁收取被害人吴某甲名下闽B*****号丰田雅阁小车后,出资16.1万元将吴某甲原车辆的抵押贷款还清,让被害人吴某甲书写两份借款金额为17.7万元的借条,并规定日息0.16万元。在规定的放款期限10日后,被告人郑政金告知被害人吴某甲因客观原因,24万元贷款无法发放,但前期垫资的16.1万元资金,需要支付1.6万元利息。被害人吴某甲迫于无奈,将名下小车低价变卖,归还林某丁16.5万元(林某丁收取4000元的垫资利息),收回一张借条及抵押合同。之后,被告人郑政金以其帮忙垫付1.6万元的利息,拒绝将另一张借款人为张某某的借条归还,仍向被害人吴某甲索要4.9万元,双方未能谈妥。2018年4月,张某某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以17.7万元的借款金额起诉被害人吴某甲。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胜诉,被害人吴某甲在未借到任何资金的情况下,自己位于仙游县**镇**片区**号的房产被莆田市秀屿区法院以保全18.8万的金额冻结【(2018)闽0305民初668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易明细、开庭笔录、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戴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某、郑政金、林某甲、陈海平、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莆田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二、敲诈勒索
1、2015年1月30日,被害人蔡某甲、于某某夫妇因为资金周转紧张欲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5万元。在莆田市秀屿区**镇****二楼的包间内,被告人张某某拿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给被害人蔡某甲、于某某签字,并让担保人陈某丁在借条上签字。放款的时候,被告人张某某直接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0.5万元,实际放贷4.5万元。2015年3月30日,被害人蔡某甲向被告人张某某转账0.5万元。2015年5月12日,被害人于某某再次找到被告人张某某欲借款8万元,蔡某乙做担保人。同样放款的时候,被告人扣掉了头一个月的利息1万元,被害人于某某实际到账只有7万元。借款后,被害人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归还被害人张某某4万元。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蔡某甲、于某某第一次签的5万元借条及第二次签的8万元借条起诉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并将两次借款的担保人陈某丁、蔡某乙一并起诉。2016年11月4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发起的两起诉讼立案。2017年5月18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以(2016)闽0305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某某、蔡某甲支付给张某某5万元及相应利息,陈某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2016)闽0305民初4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某某、蔡某甲支付给张某某8万元及相应利息,蔡某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8年1月24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以(2018)闽0305执204号执行裁定书作出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某某、蔡某甲、蔡某乙所有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三万八千七百三十七元,并于2018年5月16日退款13.0122万元给被告人张某某。
2、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仙游县****街与被害人陈某戊碰头后,到被害人张某乙位于仙游县*****号楼****室“家访”,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借款7万元给被害人陈某戊,并规定利息一天0.07万元,十五天付一次共1.05万元,扣除头息,实际到账5.95万元,并以言语告知被害人陈某戊虚高借条只是一种形式,诱骗陈某戊签下两张借款金额共计28万元的虚高借条,并要求张某丙作为担保人签字。之后,被害人陈某戊就开始向张某某累积还款4.24万元。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虚假的18万元借条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陈某戊,法院以2017闽0305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戊、林某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某某借款18万元,并自2016年4月28日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被害人陈某戊、张某丙被列入失信名单,被害人陈某戊的房产被证据保全。
3、2016年5月1日,被害人郑某甲到莆田市城厢区*******银行*楼找被告人张某某借款。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借款2万元给郑某甲,每个月利息0.6万元,到扣除头期利息0.6万元,实际到手只有1.4万元,而且诱骗签一张15万元的虚高借条,郑某乙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字。之后,被告人张某某放贷1.4万元给被害人郑某甲。之后,被害人郑某甲无力长期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张某某就派被告人陈海平到被害人郑某甲家暴力讨债。之后,被告人张某某用被害人郑某甲签的15万元虚高借条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9月7日,莆田市秀屿人民法院以(2017)闽0305民初981号判决书判决:被害人郑某甲及其妻子王某甲偿还张某某15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之后,被害人郑某甲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被害人郑某甲通过查询支付宝得知自己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就找到被告人陈海平要求撤诉,被告人陈海平向被害人郑某甲索取了8994元的撤诉费用后也未撤诉。
4、2016年5月份,被害人林某己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借款,被告人张某某要求需要找一名下有房产的担保人进行担保才肯借款,被害人林某己就找到有房产证的林某庚作为担保人。在2016年5月13日,被害人林某己、林某庚到莆田**酒楼对面的一家**银行楼上*楼找被告人张某某签借款合同。被害人林某己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5万元,利息一天0.05万元,十天付一次共0.5万元,但放款的时候扣除押金1.5万元、头息0.5万元、介绍费0.15万元,实际到账只有2.85万元。在被告人张某某的诱骗下,被害人林某己签了一张30万元的虚高借条给被告人张某某,林某庚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字。被害人林某己在向被告人张某某还款1.01万元后无力继续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张某某就到被害人林某己单位及家中讨债、贴大字报等。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就以30万元的虚高借条将被害人林某己和林某庚起诉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被害人林某庚位于仙游县**镇**村****街***号*号楼***室房屋被查封。2017年9月7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以(2017)闽0305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某己向张某某偿还3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林某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2016年5月23日,被害人黄某乙、罗某某经被告人林某乙、郑政金介绍,在仙游县**镇***公司旁被告人郑政金公司内,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被害人黄某乙、罗某某签订一张12万元的虚高借条才肯放款。被告人林某乙明知被告人张某某签虚高借条的目的是用于敲诈勒索与虚假诉讼的情况下,还给被害人黄某乙、罗某某做保证,诱骗被害人黄某乙、罗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签订了一张12万元的虚高借条。借条签订后,扣掉0.35元的手续费,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黄某乙放贷1.65万元。被害人黄某乙收到钱后,被告人郑政金又索要0.25万元的中介费,于是被害人黄某乙又向被告人郑政金支付0.25万元,所以实际上被害人黄某乙收款1.4万元。按照约定,被害人黄某乙需每天连本带息还款900元,还30天共2.7万。被害人黄某乙于2016年5月24日起至6月27日按照还款规定向被告人张某某还款1.08万元后,无能力继续偿还高额债务。被告人张某某遂指使被告人林某乙、陈海平等人到被害人黄某乙所工作的**学校及家中骚扰、喷漆。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罗某某被被告人林某乙、陈海平人以商讨黄某乙债务为由,约出见面,罗某某答应补还被害人黄某乙所欠债款,但被告人林某乙提出被害人罗某某三天内还款3万元或者一个礼拜还款6万元,被害人罗某某听后拒绝被告人林某乙的要求,被告人陈海平遂威胁并殴打被害人罗某某。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之前诱骗被害人黄某乙、罗某某签订的那张12万元的虚高借条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申请于2017年9月5日作出裁定:查封罗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仙游县**镇**街***路的不动产份额,保全金额以16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后经查询,所要保全的不动产所有人并非罗某某,故保全措施未实行。2018年1月12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以(2017)闽0305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乙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给张某某借款12万元,并自2016年5月23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罗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2016年5月27日,被害人郑某丙、林某辛夫妇找到被告人郑政金位于仙游县**镇***公司旁的公司借款,被告人郑政金就将被害人郑某丙、林某辛介绍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到被害人郑某丙的妻子林某辛位于仙游**旁的店铺查看后,同意借款1万元给被害人郑某丙,并诱骗被害人林某辛签下一张8万元的虚高借条。放款的时候,被告人张某某又扣掉了0.25万元的头期利息,实际就放贷0.75万元给被害人林某辛。之后,被害人郑某丙无法继续支付高额利息。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就以被害人林某辛签的8万元虚高借条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9月7日,秀屿区人民法院以(2017)闽0305民初978号判决书判决:林某辛向张某某偿还借款8万元,并承担承担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因被害人林某辛无力偿还,致林某辛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7、2017年2月份,被害人陈某己找到被告人郑政金欲借款4万元。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郑政金就带着被告人张某某到被害人陈某己的家里进行查看后,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借款4万元给被害人陈某己,利息十天一算一期,每期利息0.4万元,扣除平台费、介绍费以及头期利息共1.2万元,实际放贷2.8万元。第二次被害人陈某己借款3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诱骗被害人陈某己签下一张9万元的借条,实际就放款2.1万元给被害人陈某己。第三次被害人陈某己用车辆抵押借款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再次诱骗被害人陈某己签下一张12万元的借条,实际放贷1.8万元。因被害人陈某己无力偿还高额利息。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便纠集被告人陈皓、蒋在成、傅某甲等人多次上门滋扰被害人陈某己逼债。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12万、9万的两张虚高借条将陈某己、刘某丙夫妇起诉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4日,在被告人张某某的申请下,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查封了陈某己位于仙游县**街道**社区***路****号**号楼***室的房产。2018年4月18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以(2017)闽0305民初2959号判决书判决:陈某己支付张某某借款21万元,并支付月利率2%至还款之日。
8、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指使被告人郑政金、林某丙夫妇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放“小额贷款”广告,吸引被害人邱某某前往借款。被告人郑政金等人对被害人邱某某个人资产进行摸底,得知其个人资产较多后,于2017年3月28日在仙游县**镇镇***公司附近成功诱骗被害人邱某某向其借款2.7万元,扣除平台费及其他费用0.6万元,实际放贷2.1万元,约定每天利息为0.06万元,并诱骗被害人邱某某写下两份借款金额累计33万的借条及车辆抵押合同。事后,被告人张某某、郑政金等人在收取0.7万元利息以后,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被害人邱某某还款本金,并肆意认定邱某某违约,指使三名手下将其闽B*****号丰田凯美瑞小车强行扣押,转交被告人张某某。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30万的虚高借条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9月4日,秀屿区法院查封被害人邱某某、黄某丙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号**小区**号楼****室的不动产。2017年10月19日,秀屿区法院以2017闽0305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邱某某、黄某丙应归还张某某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9、2017年4月30日,被害人郭某甲经人介绍至被告人郑政金位于仙游县**镇***公司附近的店内借款,被害人郭某甲欲借款3万元,扣除头息、手续费、中介费、家访费等费用,实际收款1.6302万元,并诱骗被害人郭某甲签了两张借款金额都为4.6万元的借条,陈某庚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后,被害人郭某甲无力偿还,担保人陈某庚就替被害人郭某甲还了0.67万元给被告人郑政金。之后,被告人张某某指使被告人郑政金、黄志华、蒋在成、傅某甲、黄某甲、陈皓、杨某某等人到被害人郭某甲家上门讨债,至其八十多岁的奶奶被吓。被告人张某某又将被害人郭某甲签订的两张虚高的4.6万元借条起诉至莆田市秀屿区法院,致被害人郭某甲位于**街道******号楼***室的房产被保全。被害人郭某甲被迫通过被告人郑政金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要求撤诉,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被害人郭某甲一次性支付5万元。2018年6月19日,被害人郭某甲通过见证人吴日政转账给被告人张某某的代理律师陈某辛的帐户5万元,签订了协议书后,被告人张某某撤诉。
10、2017年8月份,被害人李某甲通过贴在电线杆上的小传单联系到被告人张某某贷款。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李某甲位于仙游县**街道******号楼****的房产进行“家访”后同意借款1万元,利息十天一付0.1万元,扣除头息等费用,实际放贷0.9万元,并诱骗被害人李某甲签订一张虚高的10万元借条。被害人李某甲在借款后没有按时还款,被告人张某某就纠集被告人郑政金、傅某甲、张某丙、傅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到被害人李某甲家中滋扰,喷油器、涂鸦、砸鞋柜、堵锁眼。被害人李某甲怕家人的生活受到影响,于2017年9月30日向被告人张某某还款0.3万元。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被害人李某甲签订的10万元虚高借条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李某甲位于*****小区的房产也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保全。被害人李某甲被逼走投无路后割腕自杀,被邻居李某乙发现后及时送医抢救才挽救性命。被害人李某甲的女儿柯某某怕被害人李某甲再次自杀,于2018年1月5日付给被告人张某某11.6898万元,并签订协议书后,被告人张某某才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11、2017年8月11日,被害人黄某丁通过广告联系到被告人张某某借款,被告人张某某到被害人黄某丁位于仙游县**街道*****弄*号的家里查看后,同意借款1万元给被害人黄某丁,扣除头息等费用,实际放贷0.84万元,并诱骗被害人黄某丁签下一张借款金额为10万元、一张借条为12万元的虚高借条。被害人黄某丁还款0.18万元后无力继续支付高额利息。2017年8月底,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蒋在成等人多次到被害人黄某丁的家里张贴字报进行讨债。2017年9月份,被害人黄某丁找被告人张某某协商还款,但是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被害人张某某再偿还3万元,被害人黄某丁无力偿还。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被害人黄某丁签的一张10万元虚高借条和一张12万元虚高借条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致被害人黄某丁位于仙游县**街道**街社区*****弄*号***室的房产被查封。2018年6月25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以(2018)闽0305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丁应支付给张某某借款22万元及至还款之日2%的月利息。
12、2017年8月份,被害人林某壬找林某癸办理汽车零元购,在签订合同后林某癸要求被害人林某壬付2万押金,被害人林某壬无法拿出钱,林某癸就介绍被害人林某壬到被告人张某某处进行贷款。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借款2万元给被害人林某壬,一天利息0.01万元,十天付一次共0.1万元,但要求签一张虚高的8万元借条。被告人张某某直接将钱转给林某癸当押金。之后,被害人林某壬共还款0.85万元的利息后,本金由林某癸的购车押金还过去,被害人林某壬就将本次借款还清。2017年10月份,被害人林某壬订的车子回来后,林某癸要求被害人林某壬得再支付15万元才可以将自己的车提走,被害人林某壬因没有钱就于2017年11月11日又找被告人张某某借款6万元,利息一天0.06万元,十天付一次共0.6万元,扣除头息0.6万元、手续费0.6万元,实际到账4.8万元,并诱骗被害人林某壬签下一张36万元虚高借条。被害人林某壬用这笔钱及自己其他地方借的钱从林某癸那边提回车子。之后,被害人林某壬用向被告人张某某还款共计1.8万元后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张某某就以被害人林某壬第二次借款签的36万元虚高借条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林某壬。2018年6月20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以(2018)闽0305民初577号作出民事判决:林某壬支付给张某某36万元本金及至归还之日以月利息2%计息。
13、2018年1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放款快、无需抵押为诱饵,通过吴某乙(另案处理)的介绍诱使急需用钱的被害人颜某某到仙游县**镇****边上的“****”车行内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2万元,该借款实际到手1.38万元。约定十天后一次性还款2万元,并以虚高借条只是一种形式,用言语诱骗被害人颜某某签下20万元的虚高借条。被害人颜某某十天内无力归还2万元后,被告人张某某指使他人到被害人颜某某住所上门通过言语威胁、牙签堵钥匙孔、喷油漆等方式进行威胁、敲诈勒索。同年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害人颜某某前妻傅某丁有固定资产且被害人颜某某无偿还能力,再次诱骗被害人颜某某瞒着家人向其借款1万元,实际放贷0.6万元,约定日利息0.01万元,并让被害人颜某某签下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并让其在借款日期处放空。被害人颜某某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后,被告人张某某虚增借条上的借款时间至被害人颜某某与前妻傅某丁离婚前的时间,并于2018年9月4日用该张借条将被害人颜某某起诉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致被害人颜某某前妻傅某丁位于仙游县**镇*****的房产被法院查封。2018年9月11日,秀屿区法院以2018闽0305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颜某某应支付给张某某10万元,并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易明细、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陈某己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某、郑政金、林某甲、黄志华、陈皓、陈海平、黄某甲、杨某某、蒋在成、傅某甲、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莆田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三、非法拘禁
2017年6月份,被害人陈某壬找到被告人林某甲位于仙游县**镇***公司旁的公司借款。被告人林某甲跟陈某壬说可以借款7000元给他,十天后还款9000元,但需要签一张3万元的虚高借条,并要求抵押被害人陈某壬的一辆货车车辆登记证和货车钥匙,被害人陈某壬听完同意借款,之后收到被告人张某某转账的7000元。十天后,陈某壬按时还款,被告人林某甲就将借条和车辆登记证以及车钥匙还给被害人陈某壬。之后,被害人陈某壬又以同样的方式两次向被告人林某甲和郑政金借款,都按时还款。被害人陈某壬还款后,因其朋友被害人蔡某丙也想借钱,就介绍被害人蔡某丙到被告人郑政金处借钱。2018年2月6日,被害人蔡某丙和被告人郑政金在**镇政府附近谈贷款事宜,被告人郑政金同意借款2万元给蔡某丙,但要求被害人陈某壬担保,并且要签订一张5万元的虚高借条。被害人蔡某丙听完答应,被害人陈某壬也给蔡某丙担保。放款的时候,被告人郑政金要扣掉头息、手续费等费用7000元,实际就放款1.3万元给被害人蔡某丙。被告人郑政金用自己的支付宝转账了1.3万元给被害人蔡某丙。被害人蔡某丙借款后,无力偿还,被告人郑政金就找被害人蔡某丙讨债。虽然是被告人郑政金出面放款给被害人蔡某丙,但实际上也是被告人张某某的资金。被告人张某某就指使被告人郑政金带被告人陈海平去找担保人被害人陈某壬讨债,被害人陈某壬就带着被告人郑政金和陈海平到被害人蔡某丙上班的理发店找到了被害人蔡某丙。之后,被害人蔡某丙和陈某壬被带到被告人郑政金位于仙游县**镇***公司旁的公司内。在公司内,被告人郑政金和陈海平限制被害人蔡某丙和陈某壬的人身自由,不让被害人蔡某丙和陈某壬离开,被告人郑政金和陈海平还殴打被害人蔡某丙和陈某壬,被告人郑政金要求被害人蔡某丙还款2.2万元才能离开,被告人陈海平也要求支付2000元的工资才让离开。被害人蔡某丙被迫叫家人用微信转账了2.4万元给被告人郑政金后,才得以离开。被害人蔡某丙离开后,被告人陈海平也要求被害人陈某壬支付2000元的工资才能离开。被害人蔡某丙和陈某壬从当天下午13时许被被告人郑政金和陈海平带至被告人郑政金的公司,于当天晚上20时左右才让离开,被害人蔡某丙和陈某壬被被告人郑政金和陈海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7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陈某壬、蔡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某、郑政金、陈海平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四、寻衅滋事
1、2015年5月份,被害人郭某乙到仙游县**镇中国**银行楼上找被告人张某某借款2万元,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到被害人郭某乙位于仙游县**镇**村的家里“家访”后同意借款,并诱骗被害人郭某乙签订一张15万元的虚高借条。放款的时候,被告人张某某要求扣除头一个的利息0.6万元,被害人郭某乙实际就到手1.4万元。被害人郭某乙还款两期共1.3万元后无力偿还,被逼无奈外出躲债。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指使被告人林某乙等人到被害人郭某乙家泼油漆、贴大字报。
2、2016年年底,被害人王某乙通过张某丙的介绍到被告人郑政金位于**镇***附近的公司贷款,由被告人林某甲接待。被告人林某甲对被害人王某乙位于仙游县**镇**社区***路**号的家里进行“家访”后,同意借款0.3万元给被害人王某乙,但要写一张借条金额为1万元的虚高借条。放款的时候,被告人林某甲扣掉了0.02万元的手续费,被害人王某乙实际到手0.28万元。被害人王某乙还款0.6万元,被告人林某甲将被害人王某乙签的虚高借条还给了被害人王某乙。2017年5月份,被害人王某乙又找被告人林某甲借款0.3万元,实际到账还是0.28万元,但这次签了一张借条金额为3万元的虚高借条。之后,被害人王某乙还款2000元后无力继续偿还。被告人郑政金、黄志华便多次指使他人到被害人王某乙家中讨债,第一次将油漆泼错到被害人王某乙邻居王某丙家中,并涂鸦写着:王某乙欠债还钱。被告人郑政金发现泼错油漆后又一次派人到被害人王某乙家中泼油漆、涂鸦。
3、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出借高息的借款给被害人彭某某,后被害人彭某某因无力偿还高额债务遂到处躲债。被告人张某某遂前往被害人彭某某家中,用弹弓将其家二楼窗户玻璃打破。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为逼迫被害人彭某某家人替其还债,多次指使被告人黄志华、陈皓等人在被害人彭某某家中一楼厅、外墙壁以及所在村落人流量大的位置,用油漆喷写“彭某某欠债还钱”之类的大字。此外,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次在被害人彭某某家周边路口的电线杆上张贴“彭某某欠债不还”的大字报。被害人彭某某被被告人张某某逼债,迫于无奈将其在信用社的工作辞掉,携妻子及孩子在外四处躲债。
4、2016年5月1日,被害人蔡某丁通过广告联系到被告人张某某,在莆田“****”附近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1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诱骗被害人蔡某丁签订一张15万元的虚高借条及让其妻子严某某作为担保人签字。放款的时候,被告人张某某扣掉前二十天的利息0.2万元,又扣掉了0.05万元保证金,实际放贷0.75万元。截至2016年11月29日,被害人蔡某丁还款0.88万元后无力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张某某便通过上门滋扰、电话轰炸、喷漆等方式向被害人蔡某丁暴力讨债。期间,被害人蔡某丁的妻子严某某因无法忍受多次被讨债,与被害人蔡某丁离婚。
5、2016年7月,被害人陈某癸欲向小额贷款公司徐某某借款2万元,每个月利息0.36万元,后来被害人陈某癸无力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陈海平纠集人员到被害人陈某癸家中讨债,并威胁、逼迫被害人陈某癸到被告人郑政金公司协商还款。
6、2017年4月7日,被告人黄志华授意被告人黄某甲到被害人官某某家中家访后,借款0.5万元给被害人官某某,此次借款扣除家访车费、私借手续费等,实际放贷0.3万元,但要求书写2万元虚高借条。被害人官某某无力偿还剩余款项后,被告人黄志华便纠集被告人黄某甲、陈皓等人到被害人官某某家上门滋扰、贴大字报、喷油漆写“官某某死全家你欠我的钱还款”。
7、2017年4月底,被害人赵某某欲向被告人黄志华借款2万元,扣除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收款1.55万元,日息0.02万元。被告人黄志华诱骗被害人赵某某签订一张借款金额为4万元的虚高借条。之后,被害人赵某某无力继续偿还高息债务,被告人黄志华遂纠集多人前往被害人赵某某家中以贴大字报、喷漆、砸窗、撒冥币等方式索债。
8、2017年10月17日,被害人张某丁欲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2万元,利息一天0.02万元,十天付一次0.2万元,扣除头息等费用,实际到账1.4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诱骗被害人张某丁签下一张10万元的虚高借条。截至2018年1月3日,被害人张某丁还款1.2万元后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张某某就通过电话滋扰、辱骂、威胁使用虚高借条起诉及上门讨债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张某丁继续还款2.9万元。
9、2017年6月份的某一天,被害人肖某乙到仙游县**镇***公司附近被告人郑政金的公司借款。被告人郑政金到仙游县**镇****巷**号的家中家访后,将情况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借款0.5万元给,但要求被害人肖某乙写一张5万元的虚高借条。被告人郑政金扣除“家访费”等费用0.11万元后,叫被告人林某甲放贷0.39万元给被害人肖某乙。被害人肖某乙之后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张某某指使被告人郑政金、林某甲带被告人蒋在成、傅某甲等人到被害人肖某乙家中暴力讨债。被害人肖某乙的父母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便报警处理,警察到场后,被告人蒋在成等人才离去。
10、2017年6月16日,被害人吴某丙经人介绍欲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到被害人吴某丙位于仙游县**镇**路***号的家中查看房子后同意借款,并诱骗被害人吴某丙签一张10万元的虚高借条。放款的时候,被告人张某某要求扣除手续费等费用,实际放款1.66万元。之后,被害人吴某丙无力一直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张某某就指使被告人黄志华、陈皓等人采用上门滋扰、喷油漆、砸玻璃的方式对被害人吴某丙暴力讨债。
11、2017年6月25日,被害人欧某甲向被告人黄志华借款,被告人黄志华派人到被害人欧某甲位于仙游县**镇**村**路**号的家中查看后,同意借款0.5万元给被害人欧某甲,但诱骗被害人欧某甲签一张2万元的虚高借条。放款的时候,被告人黄志华要求扣除砍头息等费用,实际放款0.375万元。2017年7月5日,被害人欧某甲共向被告人黄志华还款6000元后结清。2017年7月26日,被害人欧某甲再次向被告人黄志华借款。同样,被告人黄志华诱骗被害人欧某甲写了一张2万元的虚高借条,被告人黄志华扣除头息等费用共0.11万元,实际放款0.39万元给被害人欧某甲。之后,被害人欧某甲无力偿还高额利息。2017年9月始,被告人黄志华便纠集被告人陈皓、肖某甲、靳某某等人多次前往被害人欧某甲家中以滋扰家属、喷漆、张贴大字报的方式进行逼债。
12、2017年6月2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广告噱头吸引被害人朱某某借款0.5万元,并诱骗被害人朱某某签订一张2万元的虚高借条。被告人黄某甲放款时扣掉了三个月的利息0.15万元,实际放贷0.35万元。之后,被害人朱某某无力偿还高额债务,被告人黄某甲便使用电话轰炸、言语威胁等方式进行逼债。2017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带被告人陈皓等人到被害人朱某某家对其母亲及祖父进行暴力催债,之后便多次使用喷油漆、贴大字报、使用扩音器喊话等方式逼债。
13、2017年6月27日,被害人林某萌在莆田市城厢区**银行*楼“****”公司欲向被告人黄志华借款2万元,扣除手续费、第一期利息共计0.8万元,实际借款1.2万元,并让被害人林某萌签订一份5万元的虚高借条。之后,被害人林某萌无法一直偿还高额利息。2017年8月份至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黄志华便纠集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某、陈皓等人多次前往被害人林某萌家中进行讨债,并在其所在村落的村委会、家中等处用油漆喷写“林某萌欠钱不还”“欠债还钱”之类大字,并用石头将其家中二楼窗户砸破。此外,2017年10月,被告人黄志华将被害人林某萌以继续为其办理贷款的名义,将被害人林某萌骗至莆田市恒丰大酒店20楼,将其控制,胁迫其在卫生间拍下裸体视频以及签订一份10万元的虚高借条。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黄志华派人将印有被害人林某萌裸体照片的大字报在其所在村落的电线杆、家中外墙壁进行张贴。被害人林某萌迫于无奈,后继续还款2.23万元。
14、2017年6月27日,被害人郑某丁联系被告人黄志华借款,被告人黄志华就派人到被害人郑某丁位于仙游县**镇**村***号的家中查看被害人郑某丁的房子后,同意借款0.5万元给被害人郑某丁,但要求书写一张2万元的虚高借条。放款的时候,被告人黄志华扣掉车费、介绍费及第一期利息共0.17万元,实际放款0.33万元给被害人郑某丁。被害人郑某丁于2017年7月18日、7月28日偿还了两期共0.2万元后无力偿还,被告人黄志华就指使被告人陈皓、杨某某等人多次采用上门滋扰、贴字报等暴力方式讨债。
15、2017年7月份,被告人黄志华经微信朋友圈宣传“放款快、无需抵押”诱使急需用钱的被害人陈某珠向其借款2万元,被告人黄志华到被害人陈某珠位于**镇**村*****号的家中查看后,同意借款2万元,但诱骗被害人陈某珠签一张3万元的虚高借条,扣除砍头息、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放款1.2万元。被害人陈某珠借款后,无力一直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黄志华便纠集被告人陈皓、肖某甲、靳某某、黄某甲、王令等人上门讨债威胁并喷油漆。
16、2017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出借高息贷款给被害人林某鹏。同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甲、黄志华、陈皓等人到被害人林某鹏家中威胁讨债,并先后三次在被害人林某鹏所在村落、家中张贴“林某鹏,还我血汗钱”的大字报、用油漆喷写“林某鹏欠钱,不还死全家”“林某鹏欠债不还”等大字,通过此方式来逼迫被害人林某鹏家人替其还钱。2018年4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5月8日,法院以(2018)闽初0322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害人林某鹏偿还给被告人黄某甲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573元。
17、2017年7月17日,被害人阮某某联系被告人黄志华借款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黄志华就派被告人陈皓到被害人阮某某位于**镇**村******号阮某某的家中上门“家访”后,扣除手续费等,实际放款0.57万元,但要求被害人阮某某签下一张2万元的借条。2017年8月10日,被害人阮某某向被告人陈皓支付0.15万元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黄志华便纠集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某、陈皓等人到被害人阮某某家里附近的郊尾市场人流量多的地方张贴“老赖、欠债不还”等大字报,暴力讨债。
18、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黄志华出借高额利息的借贷给被害人黄某戊,并签订了一份2万元的虚高借条。之后,因被害人黄某戊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黄志华带人前往被害人黄某戊家中讨债,并多次通过电话威胁辱骂被害人黄某戊。2017年7月底至2017年8月初,被告人黄志华先后三次带人前往被害人黄某戊所在村落、家中张贴“黄某戊,欠债还钱”等大字报,并在其家中用油漆进行泼洒、喷写“欠钱不还”的大字。期间,被害人黄某戊的父亲黄某己两次通过110报警,**镇派出所民警出警。
19、2017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仙游县**镇**村*****号被害人陈某锋家中,诱使被害人陈某锋用车辆钥匙抵押向其借款2万元,扣除砍头息等费用,实际放贷1.5万元,利息一天0.02万元,十天结算一次。 被害人陈某锋后来无法长期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张某某逐纠集他人多次到被害人陈某锋家上门讨债滋扰并喷油漆、砸油漆弹,并于2018年春节期间连续5次指使“飞虎队”成员即被告人黄志华、陈皓、肖某甲、靳某某等人到被害人陈某锋家喷油漆、砸油漆弹、砸窗户,逼迫被害人陈某锋偿还虚高债务。期间,陈某锋家属报案,枫亭派出所出警抓获正在泼油漆的被告人靳某某。被告人靳某某因侮辱,被仙游县枫亭镇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
20、2017年8月4日,被害人张某戊欲向被告人黄志华借款0.5万元,被告人黄志华到被害人张某戊位于仙游县**镇**村附近的家里查看后,扣除砍头息等费用后,实际放贷0.33万元,利息一个月0.05万元,并诱骗被害人张某戊签下一张3万元的虚假借条。放款次日,被告人黄志华即以3万元的虚高借条威胁被害人张某戊,单方面要求张某戊每日偿还利息100元。被害人张某戊被迫偿还利息700元后,无力继续偿还高额利息。于是,被告人黄志华纠集被告人陈皓、黄志华、杨某某、黄某甲等人多次到张某戊家通过言语威胁、贴“大字报”、大喇叭喊话、拉白布条等暴力手段进行讨债,并与被害人张某戊的爷爷张某己发生冲突。2017年12月1日,被害人张某戊偿还1.3万元给被告人黄志华后,此事才平息。
21、2017年8月份被害人郑某戊通过朋友介绍到被告人黄志华处贷款,被告人黄志华在对被害人郑某戊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的家中进行“家访”后,同意借款0.5万元给被害人郑某戊,利息每日0.01万元,并诱骗被害人郑某戊签下两张3万元的借条。放款的时候,被告人黄志华扣除介绍费、手续费、头息等费用,实际放款0.3万元。之后,被害人郑某戊还款0.16万元后,没有能力继续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黄志华就纠集被告人陈皓、黄某甲等人到被害人郑某戊家中贴大字报、喷油漆、威胁等手段进行暴力讨债。被害人郑某戊被逼再还款1.8万元后,被告人黄志华才归还两张3万元的虚高借条。
22、2017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黄志华纠集被告人陈皓、杨某某、张某庚等人到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索债,见被害人周某某不在家中,遂言语威胁、滋扰被害人周某某父亲逼债。索债未果后,被告人陈皓等人在被害人周某某住宅及附近电线杆上张贴被害人周某某“欠债还钱”的大字报。
23、2017年10月初,被告人郑政金以放款快为诱饵,诱使急需用钱的被害人王某丁通过抵押车钥匙向其借款1.2万元,扣除手续费,实际收款0.819万元,约定借款本金和利息分四个月还清,每个月还款4000元,共计需要还款1.6万,并约定每个月到期前十天必须还清一个月的本金和利息。随后,被告人郑政金又介绍被害人王某丁欲将其车辆抵押给被告人张某某以从中赚取介绍费,后被害人王某丁拒绝将车辆抵押借款。随后,被告人郑政金未到约定还款时间就要求被害人王某丁偿还全部借款和利息,并纠集温某某、王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用言语威胁、上门滋扰、油漆喷字等手段逼被害人王某丁还钱,派遣三人在被害人王某丁家中将被害人王某丁控制住后,强行将被害人王某丁的闽B*****号轿车开走。
24、2017年1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以“放款快速,无抵押”等噱头,吸引被害人陈某斌向其借款2万元人民币,并诱骗陈某斌签订一张3万元的虚高借条。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斌还款时,以不归还借条要挟,逼迫被害人陈某斌还款人民币2.75万元人民币。2017年11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向被害人陈某斌出借2万元,再次签订一张3万元的虚高借条。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斌欲还款时,以人不在福建为由,拒绝归还借条,致使被害人陈某斌无法及时归还债务。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又肆意认定被害人陈某斌违约,加高利息,致使被害人陈某斌无力偿还高额利息。2018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郑政金、陈皓等人到被害人陈某斌**老家以喷漆、弹弓破窗等方式向被害人陈某斌逼债。
25、2017年12月1日,被害人欧某甲经他人介绍到被告人张某某处借款,被告人张某某到被害人欧某甲位于仙游县**镇**村*号的家中进行“家访”后,同意借款5万元,但要求被害人欧某甲签一张50万元的虚高借条。放款的时候,被告人张某某要求扣除手续费、头息、保证金及介绍费,实际只放款给被害人欧某甲3.5万元。过了四天后,被害人欧某甲还款4.25万元给被告人张某某,该笔借款结清。2017年12月7日被害人欧某甲再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要求借款10万,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借款10万元,但要求被害人欧某甲签下5张每张借款金额为20万,共100万元的虚高借条。放款的时候,被告人再次扣掉头息、手续费等费用共2.5万元,实际只向被害人欧某甲放款7.5万元。这次借款后,被害人欧某甲无力偿还。被告人张某某到被害人欧某甲家中讨债,并告知被害人欧某甲的母亲欧某乙,称被害人欧某甲欠莆田贷款公司二十万元,要求欧某乙替被害人欧某甲还款,未果。之后,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黄志华、陈皓、肖某甲、靳某某等人多次到被害人欧某甲家中进行砸玻璃、泼油漆、贴大字报、涂鸦、用钢珠打玻璃等行为滋扰被害人欧某甲家人的生活。
26、2018年1月28日傍晚,被告人黄志华指使他人到被害人王某己位于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的家中向被害人王某己的父亲王某庚讨债,未果。被告人黄志华便指使“飞虎队”成员即被告人陈皓等人到被害人王某己家中进行喷漆。随后,被告人黄志华又上门与被害人王某己父亲王某庚协商还款,以去法院诉讼查封其住宅、拘禁被害人王某己为由迫使王某庚向其还款3280元后离开。
27、2018年7月5日,被害人刘某戊在王某辛车辆零首付购车时,经王某辛的介绍欲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3万元,并约定月利息3分。被告人张某某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贷给被害人刘某戊2.63万元,并将被害人刘某戊的闽B*****号轿车抵押。2018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单方提高月息为9分,以被害人刘某戊仅肯支付月息0.09万元,肆意认定被害人刘某戊违约,不接受被害人刘某戊归还本金赎车的合理要求,要求被害人刘某戊还款5.5万元,并通过言语辱骂等方式威胁被害人刘某戊,至今仍未将闽B*****号小车归还被害人刘某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易明细、照片等;
2.证人证言:林某群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蔡某丁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某、郑政金、黄志华、陈皓、杨某某、肖某甲及同案人王某戊、吴某乙、温某某、林某庚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莆田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书;
6.检查、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在以被告人张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郑政金、黄志华、林某甲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郑政金、林某甲、陈海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中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各实施虚假诉讼6起、1起,通过虚假诉讼共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13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政金实施虚假诉讼3起;被告人林某甲、陈海平各实施虚假诉讼1起。被告人张某某敲诈他人财物共计203.9618万元(其中既遂21.1418万元、未遂182.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郑政金敲诈他人财物共计77.5396万元(其中既遂15.1296万元,未遂62.4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志华、黄某甲、杨某某敲诈他人财物共计4.0398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林某甲敲诈他人财物共计28.6万元(未遂),数额巨大;被告人陈皓、蒋在成敲诈他人财物共计18.9198万元(其中既遂4.0398万元,未遂14.88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海平敲诈他人财物共计25.28万元(未遂),数额巨大;被告人傅某甲敲诈他人财物共计15.1296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林某乙敲诈他人财物共计11.68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郑政金、陈海平非法拘禁、殴打他人才达7小时。被告人张某某、郑政金、黄志华、陈皓、黄某甲、杨某某、肖某甲为索取非法利息,侵占他人财物,多次有组织地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亲朋实施殴打、辱骂、恐吓、聚众闹事等寻衅滋事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纠集他实施11起,被告人黄志华实施16起(其中纠集8次),被告人郑政金实施5起,被告人陈皓实施20起,被告人黄某甲实施9起,被告人杨某某实施5起,被告人肖某甲实施4起。
被告人张某某、郑政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志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海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皓、黄某甲、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在成、傅某甲、林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皓、陈海平、黄某甲、杨某某、蒋在成、傅某甲、陈某甲、林某乙、肖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在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郑政金、林某甲、陈皓、陈海平、蒋在成、林某乙已着手实施部分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动员在逃犯陈振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张某某、郑政金、黄志华、林某甲、陈皓、陈海平、黄某甲、杨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林国华
检 察 员:陈飞鹏
检 察 员:陈尾妹
2019年10月31日
附:
(一)被告人张某某、郑政金、黄志华、陈皓、陈海平、黄某甲、杨某某、蒋在成、傅某甲、陈某甲、林某乙、肖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7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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