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住金堂县**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连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连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连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位于连平县忠信镇的金手指沐足会馆在2018年年底至2019年6月9日被查处期间,利用从事服务行业的便利条件,在经营正规服务的同时增设450元(波推加性服务)和650元(450项目多加一次性服务)卖淫项目,招募多名卖淫人员有组织地为客人提供卖淫嫖娼服务。2019年2月至被查处,金手指沐足会馆还租用联兴宾馆作为另一卖淫窝点,安排并接送金手指沐足会馆的卖淫人员到联兴宾馆提供卖淫嫖娼服务。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的14名卖淫人员均在此期间进行了数次卖淫活动。
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四位股东麦某某(另案处理)占49%、张某甲(另案处理)占17%、蔡某某(另案处理)占17%、张某某占17%;另有代某某等多人(另案处理)在金手指沐足会馆担任各种角色。金手指沐足会馆下属14位技师均提供卖淫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股份转让协议、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证人代某某、何某某、吴某某、、邓某甲、朱某某、黄某乙、陈某某、袁某某、刘某某、高某某、邱某某、罗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张某乙、周某某、张某丙、黄某丙、邓某乙、胡某某、杨某某、蔡某某、敖某某、麦某某、黄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资料、微信账单及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账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卖淫,且被组织卖淫人员累计十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能对所犯罪行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世林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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