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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8〕16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31977********,汉族,高中文化,昆山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昆山市****花园****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6年10月1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7年10月1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7日本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范婵媛,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谭增,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叶某某、陆某某、洪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2月17日、2018年5月1日、2018年7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3月2日、2018年5月1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3月30日、2018年6月14日,昆山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无权办理金融业务的情况下,以“**建筑公司”需要资金、“银行过桥”为由,并承诺高额利息为回报,通过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宣传方式,非法向被害人叶某某、陆某某、洪某某等数十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7亿余元。其中以被害人叶某某、陆某某、洪某某等人名义通过银行账户吸收资金分别为:1、叶某某:125460600元;2、陆某某:18176744元;3、洪某某:17215988元;4、卢某某:8972000元;5、顾某某:1000000元;6、王某甲:39234820元;7、李某某:38440000元;8、王某乙:23376175元;9、宫某某:23577000元;10、华某某:53128200元;11、段某某:4750000元;12、郑某甲:9400000元;13、陈某某:7600000元;14、孙某某:1720000元;15、王某丙:110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借条、银行账户明细等;

2.证人季某某、贾某某、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陆某某、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7亿余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烨

2018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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