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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诈骗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6月30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30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化名李某某,于2018年2月间通过陌陌软件与唐某某相识,而后,被告人张某谎称其父母经商,经济条件优越,取得了唐某某的信任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谎称其父母打官司需要资金等事由向唐某某借钱,骗取了唐某某的信任,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路的**号楼等地,通过微信转账及给付现现金的方式,给付被告人张某人民币合计32.59万元,被被告人张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

2.银行卡交易明细;

3.借条;

4.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张某某、程某某、刘某某、梁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唐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

(五)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颖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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