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37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路**号**栋**室,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至2020年3月22日的每天凌晨0点至3点左右,被告人张某伙同同案人“某甲”、“某乙”(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镇南路罗巷11号对面民居一楼,每天聚集二十人左右,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赌,从中抽水获利,每场抽水人民币两千到三千。其中被告人张某负责派牌抽水,每晚获利400-500元,累计获利约6000元。“某甲”提供场所、赌具,“某乙”负责看风和开门。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在上述赌博场所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物证:扣押涉案赌具扑克牌1副、麻将机1张,公共赌资现金人民币4510元,张某持有的赌资人民币3000元;
3.证人证言:吴某某、邓某某等13名参赌人员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建华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依法扣押扑克牌1副、麻将机1张,公共赌资人民币4510元,张某持有的赌资人民币3000元,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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